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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着力推进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系统规范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XX有限公司职工罚则(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及所属区域子公司、板块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2、经济损失的事故。本办法所称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火灾事故是指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火灾事故管理,其他原因造成的只有经济损失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子企业有关主管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予以承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相关方包括以下情形:(一)非XX所属单位与XX或子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在XX所属区域内,从事施工、维修、生产、运输及劳务等作业的单位。(二)子企业或所属单位与其他子企业或其所属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所属区域内,从事施工、维修、生产、运输及劳务等作业的单位。(三)经XX或子企业许可,进入XX所属区域内从事参观、考察、咨询、售后
3、、技术服务、现场勘查测量、提送货等各类业务的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发生生产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子企业及其所属厂(矿)级单位。第六条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遵循PDCA原则,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闭环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XX安全环保部职责:(一)依托“云安智联”平台和安全专家团队对子企业开展安全(含防火,以下同)监督监查;(二)对子企业安全管理出现的严重不符合提出组织处理意见;(三)对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评价,出具综合评价报告;(四)接受子企业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报告;(五)向XX做出事故报告;(六)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并向国务院国资委主
4、管部门报告;(七)组织、参与、协调和监督子企业事故调查、处理、考核及整改;(八)审核子企业事故调查报告;(九)负责事故信息的通报和统计上报;(+)提出对子企业领导人员事故问责意见;(十一)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等问题举报。第八条XX党政督查办公室(巡视办公室)职责:(一)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纳入督查范畴;(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子企业相关领导人员事故问责意见,提报XX审议通过后下发处理决定;(三)负责监督子企业事故领导责任者政纪处罚的落实;(四)参加XX组织的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第九条XX纪委职责:(一)将子企业有关安全生产领域整风肃纪纳入日常
5、监督执纪范畴,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二)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三)参加XX组织的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第十条XX工会负责参与XX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XX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责任追究落实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二)负责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接待、后勤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十二条XX党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新闻处置和舆情监控。第十三条XX信访办公室负责与事故有关的维稳工作。第十四条XX管理与信息化部、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考核及整改
6、等有关工作。第十五条对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XX成立由集团公司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联络保障组,负责事故调查接待、配合、善后处理等服务保障工作。第十六条子企业职责:(一)承接本办法制定子企业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系统完善和细化全链条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二)向XX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三)根据法律、法规和XX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四)配合政府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五)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开展事故后评价,举一反三,落实整改;(
7、六)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审核稿)并以“请示”形式报XX安全环保部;通过安全环保部、党政督查办和纪委联合审核后,以“报告”形式(附事故调查报告、相关领导责任者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报XX;(七)负责自管领导人员在事故方面的问责及政纪处罚;(八)对涉及保险的事故,按照XX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立即报案,配合保险办公室和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等工作;(九)对XX出具的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十)对所属单位落实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整改、一件一案等事故预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险肇事故等给予单位负责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罚。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七
8、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抢救伤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主要原因和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XX安全环保部;XX安全环保部根据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的需要,将有关情况提报XX办公室;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可越级直接上报XX安全环保部和XX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三)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按上述规定进行内部报告的同时,事故单位负责人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9、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四)事故报告详细信息短时间内无法调查清楚时,可先报告事故概况,待调查清楚后追加报告;子企业首次报告事故时间超过事故发生之时1小时按迟报处理;超过24小时按瞒报处理。(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包括轻伤转重伤或死亡、重伤转死亡等),应立即补报。第十八条火灾事故报告(一)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在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向当地消防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同时,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燃烧物、起火原因、过火情况和伤亡情
10、况等有关信息立即逐级上报至XX安全环保部;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可越级直接上报XX安全环保部和XX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三)火灾事故报告详细信息短时间内无法调查清楚时,可先报告事故概况,待调查清楚后追加报告;子企业首次报告事故时间超过事故发生之时1小时按迟报处理;超过24小时按瞒报处理。(四)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包括轻伤转重伤或死亡、重伤转死亡等),应立即补报。第十九条相关方事故报告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子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须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报告。第二十条对于无法立即确定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也需
11、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要求上报,待伤亡性质确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或状态不得破坏;必须移动时要做好标志、详细记录或摄影、录像等。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子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所在地政府做好事故调查。(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子企业要组织安全、党政督查办公室(巡视办公室)、工会和生产、设备、技术等有关部门,抽调有专业知识和特长、且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三)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
12、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时间、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四)子企业要在四周内将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报告报XX安全环保部审核;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事故调查时间的,需报请XX批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周。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一)发生火灾事故,子企业根据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认定,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二)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子
13、企业要组织防火等相关部门,抽调有专业知识和特长、且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三)火灾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起火场所概况;2 .起火时间、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3 .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4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四)子企业火灾事故内部调查报告上报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相关方事故调查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子企业按照第二十二条
14、、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内部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以政府事故调查报告为准。子企业接到所在地政府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要在一周内报XX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XX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子企业负责调查的事故。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事前(事故预防)责任追究为强化事前管理,推进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XX对子企业开展全要素安全风险辨识,落实“一
15、件一案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推进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奖惩机制(详见附件2)等事故预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子企业或其所属多家单位普遍存在以下严重不符合情形的,对子企业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子企业分管负责人批评教育。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不落实;2 .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逾期未完成整改;(2)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60%;3,所属3家及以上单位严重违章多发、频发;4.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子企业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1.安全综合评价结果低于60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2 .国家部委、省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3 .没有建立全要素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隐患排查清单和维检修、施工项目清单;4 .精准培训不落实,职工应知应会内容掌握效果差。(三)对于检查发现的其他不符合问题,按照安全防火和职业健康考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给予子企业经济考核。第二十九条事中(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XX对子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据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子企业对其事故发生领域业务管理部门(如生产、设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