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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CCS点击此处添加CCS号DBxx江西省地方标准DBxxTXXXX-2023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RecallofDefectiveConsumerProduct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草案完成时间:2023.7.15)XXXX -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工作流程26 .召回技术支撑27 .缺陷信息采集28 .缺陷信息分析49 .缺陷技术分析410 .生产者开
2、展调查分析411 .缺陷调查512 .召回613 .召回实施监督714 .召回效果评价7附录A工作流程图8附录B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9附录C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10附录D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12附录E消费品召回计划13附录F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14附录G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18附录H消费品召回总结20附录I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22附录J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23附录K消费品召回通知书25附录L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26附录M消费品召回实施效果检查记录表27附录N风险信息收集表28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
3、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窕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总体要求、技术支撑、工作流程。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召回监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4、GB/T34400消费品召回生产者指南GB/T40993消费品召回效果评价3 .术语和定义GB/T34400、GB/T40993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主管部门一般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2技术机构在专业领域内发挥职能作用,以科研和检测为主,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服务,为政府机关充当技术支撑和保障的部门。3.3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基于信息技术接收消费品缺陷数据信息,开展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3. 4缺陷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4. 5召回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
5、,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5. 6消费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6. 7生产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生产消费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授权的机构。4 .总体要求严格遵守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开展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备案、召回监督及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通过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消费品缺陷线索、企业各类消费品召回等信息。
6、在生产者实施召回过程中,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生产者定期沟通,对所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生产者改进,提高召回的有效性。5 .工作流程见附录A6 .召回技术支撑受主管部门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可在以下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调查、分析研判和报送; 消费品缺陷调查、召回计划及召回效果评估; 消费品缺陷风险的研究分析。7 .缺陷信息采集7.1基本原则7.1.1时效性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召回技术机构应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在风险信息广泛传播前第一时间采集,保证采集风险信息的时效性。7.1.2合法性原则缺陷消费品信息采集应遵守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应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7、,不应采集、披露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7.1.3可追溯性原则应有相应的追溯制度,可追溯信息来源。7.1.4客观性原则采集缺陷消费品信息应独立进行,不应受到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尽量保持信息原貌,保证信息的客观、公正,不得随意取舍,不得断章取义,不得以主观意愿收集。7.2采集要求1.2.1 应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的采集要求,全面、及时地记录采集对象、采集时间、采集人员、采集方式等信息。1.2.2 针对以下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送省级主管部门:a)已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b)突发区域性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舆论爆发事件。2 .3采集内容缺陷消费品召回主管
8、部门和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采集能够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消费品抽检信息;一产品伤害监测信息;消费品召回信息;一投诉举报信息;一一电商平台评价信息;网络蜜情信阜等。信息项内容及数据项规范见附录No7 .4采集来源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的采集来源包括:投诉举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收集的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缺陷信息;主动监测信息、。有重点地安排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召回购检发现的缺陷信息、;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
9、的风险信息;一境外通报信息。国际组织、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召回公告等信息.一二点装者或经营者主动报告信息。依据暂行规定企业主动向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的涉嫌缺陷信息;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监测点报送的信息;上级部门转发的有关线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线索,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缺陷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息。2 .5采集方式7 .5.1公开方式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如: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网上舆论等采集的信息。8 .5.2约定方式通过有关单位约定的方式采集相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如:通过与医院、学校、海关、消防等相关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以定向获取相关风险信息
10、。9 .5.3其他方式通过除公开方式和约定方式以外其他方式采集有关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如:通过相关检测机构或实验室进行试验验证获取相关风险信息。10 6采集处理7. 6.1录入处理7.6. 1.1采集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不应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7.7. 6.1.2应剔除重复信息、与本组织不相关的信息以及明显虚假的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7.8. 1.3对网络舆情信息应进行结构化、标签化处理和信息传播属性分析,形成重点突出、主题分明、科学量化的信息列表后导入数据库。7.9. 1.4应对多渠道采集的信息进行对比核实,对疑似有问题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进行调查、验
11、证和核实。7.10. 1.5建立信息溯源管理机制,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7.6.2存储7.6.2.1应按照附录N所规定的数据项规范存储缺陷消费品信息,并导入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化平台数据库,使数据共享。7.6.2.2应对数据库进行及时备份,防止信息丢失。7 .6.2.3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系统和相关配套的保护制度,并采集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缺陷消费品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 .缺陷信息分析主管部门对各种信息渠道获得的产品安全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组织专家进行整体分析,分析内容如下:a)确认缺陷产品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b)确认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12、的不合理危险;C)是否属于国内外召回产品或同类型产品等情况。9 .缺陷技术分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甄别过的缺陷信息开展技术分析,对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进行评估并提出专家建议。消费品存在不符合相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条款的情形,可直接评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但应判别伤害类型、伤害程度。技术分析存在重大争议的,组织技术分析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经专家对经过初步筛查的缺陷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和讨论后,判断消费品存在缺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应直接启动缺陷调查或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10 .生
13、产者开展调查分析主管部门认为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通知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并由主管部门下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必要时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相关材料;并督促、指导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不提交调查分析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提供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实施程序。经调查分析,生产者认为相关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在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中列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出通知的主管部门应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
14、等方式再次进行缺陷判定,将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省,主管部门及时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形式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11 .缺陷调查1.1 1缺陷调查启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缺陷调查分析通知的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a)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b)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经评估认为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主管部门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缺陷调查期间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终止调查,但仍应向主管部门报送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1.2 缺陷调查内容主管部门开展缺
15、陷调查内容包括:缺陷信息搜集、消费者回访、产品风险评估、故障模拟试验、入企业调查取证、综合信息分析、专家研讨、缺陷判定等技术活动。1.3 缺陷调查方式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a)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b)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要求生产者提供检验检测或缺陷验证所需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并可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专用设备等开展缺陷分析试验,含检验检测、失效分析测试、故障复现等。对涉及有关消费品安全性能需要通过检验检测得出结论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C)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d)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风险评估,判定风险等级;e)必要时,可约谈生产者。进行缺陷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