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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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2、。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第四条省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第五条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范围包括: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承建的省内外工程,以及省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第六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和公布,具体评审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承办。第七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建造、智慧建

3、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二章选题与编写第九条省级工法的选题:(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具有先进性的施工工艺技术;(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三)对现有的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第十条省级工法编写的原则:(一)工法应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的范畴;(二)省级工法

4、编写应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三)省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的顺序编写。第三章条件与要求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有相应社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三)工法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际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特殊工法,应用实例1项的,应进行关键技术鉴定;(四)工法应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等要求;(五)工法编写的内容应齐全完整,

5、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符合本办法编制要点要求;(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八)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已列入国家和地方淘汰或限制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的不予评审。(九)省级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的申报程序: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实行电子版申报,省内企业向注册地的市(地)住建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市(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后出具推荐函,以电子版

6、形式发至评审单位。国家部委管理的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央企、省外企业可直接向评审单位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第十三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一)省级工法申报表;(二)工法文本;(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扫描件,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扫描件(如有提供);(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五)反映工法实际施工的照片和影像资料(重点是反映工法操作程序);(六)科技查新报告;(七)有关机构鉴定、评审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第四章评审与公布第十四条省级工法评审遵循分级管理,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年

7、度评审通过率不超过50虬第十五条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会由协会、行业企业有关领导、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第十六条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从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一级总承包以上企业技术负责人优先。第十七条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工法评分标准,得分N85分的,可推荐优秀工法;得分85分得分260分的,可推荐工法;得分60分的,不予推荐。第十八条省级工法评审程序:(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

8、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二)评审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审查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初审、终审,终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三)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根据各专业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核评审、无记名投票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省级优秀工法有效同意票数应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评委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集体签字后报省住建厅。第十九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回避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省

9、级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第二十条省住建厅对通过审核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审定、公布。第五章管理与应用第二十一条省住建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系统,推进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工法成果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住建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四新”技术,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

10、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并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激励。第二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八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第二十四条省级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第二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变相重复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评审纪律、廉洁纪律、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工作人员调离评审工作岗位,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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