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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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文旅非遗20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沙市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长沙市境内以保护非物

2、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湖湘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呈现长沙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延续长沙历史文脉,不断增强长沙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和影响力,推动湖湘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入实施强省会战略、全面建设现代化新长沙贡献力量。第四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

3、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孕育其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其基本区域范围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街区,或根据保护需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布区域内的若干县(市、区)、乡镇(街道)、街区设立。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较为集中,是当地生产生活的

4、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成效明显;(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制和工作人员。第八条申报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化旅游广电

5、局提出申报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第九条申报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二)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纲要;(三)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四)本县(市、区)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纲要由申报地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第十一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

6、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划分,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设立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履行如下程序:(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组织考察组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三)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荐单位名单;(

7、四)向社会公示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荐单位名单,公示期为20日;(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及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会议研究结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第十三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细化形成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按相关程序发布实施,并报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备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报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同意。第十四条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五年,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五年。近期规划应优先解决当

8、前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第十五条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与相关的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环境治理、旅游发展、文化产业、乡村振兴以及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专题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专门性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实施三年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

9、责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推荐及对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第十八条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定期对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体制,统筹、协调、推进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第二十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实施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三)组织实

10、施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第二十一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和存续状况,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第

11、二十二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相关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须经过科学论证,合理利用,防止因过度开发而对其造成损害;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的前提下,保持核心区域、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不得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第二十三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工作,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

12、校,组织或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第二十四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湖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湖南省曲艺传承发展计划长沙市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专门计划,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表演人才,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和曲艺等项目传承发展,对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与表演类项目,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个人原创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应当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

13、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阐释其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助力乡村振兴;鼓励通过设立工作站、大师工作室、就业工坊、曲艺书场等方式激发项目传承活力,使其更好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第二十五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高龄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培训,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

14、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第二十六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或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承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传习点及展示展演基地等;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设施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中,鼓励利用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展演等活动,建立专题性博物馆,在保护实验区内形成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第二十七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推出

15、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文化研学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创产品,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文旅产业新增长点;鼓励综合利用传统媒介、数字媒体等多媒体方式,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度,进一步擦亮世界媒体艺术之都城市名片。第二十八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

16、、进教材。第二十九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活动。第三十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所在地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列支建设经费,确保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建设经费落实情况将作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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