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人员合同及验工计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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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人员合同及验工计价管理制度1变更设计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内容,全体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两类,分别予以处理。1.2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交底后或在施工过程中,如业主、承包商或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法等提出对设计进行的修改与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程序进行。1.3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对,将查出的问题写出报告,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

2、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单位不得自作主张变更设计。1.4 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时,应先提出书面文件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业主、承包商出面与设计单位洽商。1.5 项目监理机构于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完成以下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的评估: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已有工程项目之间类似程度和困难程度;1.5.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或总价;1.5.3工程变更后对工期的影响;1.5.4工程变更后对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3、的影响。以上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同意此项设计变更,并与业主、承包商进行协调的依据。1.6发包人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1.7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计变更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1.8 发包人和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意见不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协调。1.9 当发包人授权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过与承包商在工程变更费用、工期、质量等所有方面协商,取得达成一致后应将协商结果向发包人通报,并

4、由发包人和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1.10 当发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授权监理机构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发包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依据。1.11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编发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大或复杂的设计变更应出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不得仅以文字说明代替),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审核,同意后交承包商实施。1.12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1. 13监理应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帐。2验工计价和合同管理制度验工计价是关系工程

5、投资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该部分工作主要有工程量确认与支付内容组成,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施工监理全过程,为明确验工计价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制定本制度。2. 1工程量清单监理项目部设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工程投资控制业务工作,指定一名副总监主管验工计价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的内容、计价方式和方法。2.2现场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确认。计量原则实行如下规定:2.2.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2.2.2按照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2.2.3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项目部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2.2.4检验合格的工程方可计量。2.3工程支付程序

6、2.3.1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支付申请后,由合同管理工程师牵头,现场监理员配合,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予以复核确认。2.3.2合同管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和计量原则进行工程量清单嵌套审查,同时对相关表格形式、资料完整性及合同细致条款进行审查。2.3.3审核完成以后,由合同专业工程师出具支付审核意见,并报总监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2.4合同管理规定2.4.1任何该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的变动,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坚决杜绝私自变更、先斩后奏,全体监理人员均有监督的义务。2.4.2业主提出变更,由副总监负责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经总监的同意。承包人请求变更时,由合同专监报请总监同意后建

7、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办理。2.4.3变更产生的费用,由总监与业主根据合同条件进行协商确定。2.4.4工程延期管理合同专监具体负责工程延期受理工作,其他各级监理人员有延期因素发生时及时报告的义务。如果延期事件有连续性,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临时报告后,经总监批准给予其临时延期。延期受理程序:2.441延期事件发生后,由合同专监审核承包人延期意向,现场监理员和相关专监配合现场确定,并作好调查和日常记录;2.4.4.2由主管副总监负责审核承包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后报送总监审定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2.4.4.3总监在却确认后,由其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2.4.5工程索赔管理2.4.5.1费

8、用索赔由总监亲自负责办理,合同专监协助。2.4.5.2总监在收到意向后,应立即通知现场监理人员,作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并由合同专监负责收集来自现场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2 .4.5.3主管副总监协助总监对索赔中依据的合同条款、金额计算方法、价格、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进行仔细严格审查。3 .4.5.4总监在确定费用索赔结论后,上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2. 4.6争端与仲裁管理在收到争议通知后,由总监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和取证,然后进入规定程序;所有争端与仲裁均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代表监理单位处理。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处理制度2.1

9、承包单位由于以下原因可以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延期(工期索赔)要求:2.1.1 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及其它开工所需的条件;2.1.2 建设单位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1.3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1.4 4由于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工程量有重大增加;3. 1.5一周内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日;4. 1.6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停工;3.1.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程延期的其它情况。3.2监理单位受理工程延期的条件3.2.1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如

10、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影响,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3.2.2承包单位在工程延期事件持续时间向监理单位陆续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及证明材料;3.2.3工程延期事件终结后,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3.3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监理单位采取的工作步骤3.3.1对承包单位最初提交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经初步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3.3.2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转交有关报告与资料;3.3.3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记录;3.3.4对发生工程延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建议,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对

11、工程的影响;3.3.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予以审批。3.4监理单位审核工程延期的原则3.4.1情况属实;3.4.2施工中由明确的合同条款依据;3.4.3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3.5工程延期事件终止,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审定延期日数,向承包单位签发“工程最终延期申批表”。3.6 承包、建设单位签订新的工期协议,承包单位编制新的总进度计划交监理单位审批,如涉及费用索赔时按有关规定办理。3.7 如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时按照施工合同阳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承包单位应

12、得工程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4费用索赔处理制度4.1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预控原则,尽量控制不发生或少发生索赔事件,减轻建设单位的损失。如采取预测和防范措施,防止干扰合同管理情况的发生,若已发生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影响与损失。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4.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4.2.2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4.2.3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4.2.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材料。4.3监理工程师处理费用索赔的原则:4.3.1参与索赔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实事求是,严肃调查研究,严格确定索赔款额;4.3.2维护建设单位

13、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4.4项目监理机构受理费用索赔的条件:4.4.1.由于下列特殊风险给工程或承包单位带来由于工程需要修理或重建造成的直接损失。4.4.1.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行动等;4.4.L2政变,暴乱,内战等;4.4.L3核污染造成的危害。4.4.2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无法预先见到的下列自然条件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4.4.2.1山洪瀑发,特大降雨、降雪等;4.4.22地震、飓风等。4.4.3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时,停工、复工等施工费用的增加:4.4.3.1延迟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所带来的损失;4.4.3.2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或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提供施工场地、

14、施工措施、材料设备所引起的承包单位施工费用的增加;4.4.3.3提供的红线桩或放线资料不准确;4.4.3.4由于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法令、法规的改变引起费用的增加;4.4.3.5由于运输特殊物件需要加固道路、桥梁的费用;4.4.3.6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全部或部分工程停工时,停工、复工及停工时为维护工程而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4.4.3.7施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对材料、设备进行的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支付的检验费用;4.4.3.8监理工程师已批准覆盖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如查明工程质量合格,为开挖、穿孔及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44.3.9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或保修期内

15、,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非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进行调查或维护发生的费用;4.4.3.10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等,为进行维护和处理所支付的费用;4.4.3.11其它承包单位认为可提出费用索赔的事件。4.4.4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4.4.4.1承包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单价(一般为工程造价定额中未规定)不满,而要求增加的费用;4.4.4.2由于取消某些工程项目,承包单位遭受额外损失的费用。4.5监理单位处理费用索赔的程序4.5.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4.5.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4.5.3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及有关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4.5.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如符合条件时予以受理;4.5.5总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事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赔偿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协商;4.5.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或证明材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送来的资料和材料后,重新按程序进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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