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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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规范调控苗木的生产使用,根据林木种苗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以下简称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在省内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承担林木良种、珍贵树种、优质乡土树种、特色林业产业树种、乡村绿化美化树种等苗木的培育,保障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苗木供给的育苗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调控苗木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培育,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控使用的苗木。调控苗木的生产由保障性苗圃承担,生产树种

2、和数量根据全省国土绿化和产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及市场供需情况确定。第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第五条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监督管理和调控苗木的生产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保障性苗圃申报与认定第六条保障性苗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用地为非永久基本农田,无土地权属纠纷;()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四)育苗面积15O亩以上,年培育苗木2OO万株以上。主要采用组织培养、智能温室等设施育苗的,不受育苗面积的限制;(五)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六)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林木种苗

3、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检疫、标签、使用说明等质量管理制度;(七)无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情形。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优先条件:(一)水、电、路、管护房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组织培养等育苗设施设备的;(二)开展或参与品种选育、种苗繁育等相关研究的;(三)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为本地区义务植树、乡村绿化美化等公益事业提供苗木的育苗单位。第八条申报保障性苗圃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土地性质、设施设备、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二)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三)苗圃用地使用权印证材料;(四)营业执照(法

4、人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六)上年度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复印件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是否规范的说明材料。第九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育苗生产单位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二)审查。保障性苗圃的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党委(党组)决策方式确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各项条件进行核实,并集中评审。(三)认定。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保障性苗圃名

5、单,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授牌。第三章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第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二)组织保障性苗圃的申报、评审、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四)组织开展调控苗木的生产、使用和管理。(五)负责省直属单位保障性苗圃申报、项目审核、实施方案审批、验收及动态监测等工作。第十一条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负责本辖区申报保障性苗圃的审核和推荐工作;(二)指导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6、(三)组织开展本辖区调控苗木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四)组织对本辖区保障性苗圃每年开展动态监测,并将结果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五)负责本辖区年度调控苗木项目申报、审核、实施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负责本辖区保障性苗圃申报、审核、推荐工作;(二)指导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编制上报年度调控苗木项目申报资料;(三)组织开展本辖区调控苗木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四)指导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调控苗木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年度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动态监测工作;第十三条保障性苗圃主要任务:(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完成省级下达的调控苗木生产任务,并及

7、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苗木生产情况;(二)积极开展育苗试验,繁育推广本地化种源的珍贵树种和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质乡土树种苗木;(三)积极推广应用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育苗水平和苗木质量;第十四条保障性苗圃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检疫、标签、使用说明等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出圃苗木品种纯正,质量优良。要建立健全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做到育苗种穗来源清楚,调控苗木去向明白,质量可追溯。第十五条保障性苗圃育苗所用种子(穗条),要优先使用省内种源,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禁止使用未经引种或栽种试验的省外种源。第十六条保障性苗圃监督考核。保障性苗圃实行动

8、态监测管理制,全省每三年开展一次保障性苗圃认定工作,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保障性苗圃年度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合格的予以保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苗圃资格:(一)经动态监测,达不到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二)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无不可抗力因素,当年调控苗木育苗计划任务完成量未达到8O%,或连续两年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调控苗木育苗生产任务的;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因违反种苗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性苗圃基本条件的。第四章调控苗木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

9、政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申报下一年度调控苗木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保障性苗圃的育苗能力和辖区国土绿化、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确定项目培育目标树种及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项目库。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项目培育树种、数量及投资概算合理性,生产能力与申报任务匹配情况等。第二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项目申报次年,根据财政预算下达情况,经党组研究确定,省财政厅同意后

10、,从入库项目中择优安排年度实施项目,并下达资金计划及绩效目标。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绩效指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第二十二条调控苗木生产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保障性苗圃提前生产的苗木,符合调控苗木培育方向的,优先安排项目入库和项目资金。在项目资金下达后,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根据验收结果予以报账。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冬春造林季节公布全省调控苗木生产情况。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国土绿化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用苗申请,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可调控用苗情况,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就近调配

11、、就近使用,优先安排各级试验示范点建设等原则,结合各地需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度调控苗木分配方案。第二十四条接收调控苗木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下达的分配方案,制定分配计划。及时与有关保障性苗圃和用苗单位或个人落实提苗的时间、地点。并建立健全调控苗木使用档案。第二十五条用苗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调控苗木使用承诺函,明确栽植地点、落实管护责任。要现场查验苗木数量和质量,填写调控苗木验收单。并严格按照用苗计划或造林作业设计,及时将接收的调控苗木用于造林绿化,避免因组织不力或种植不及时发生造林质量事故。第二十六条保障性苗圃应当按照省调控苗木分配方案供应合格苗木,并向用苗单位提供

12、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第二十七条保障性苗圃调控苗木的运输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由苗木使用单位承担,取苗及上车费用列入育苗成本核算,由保障性苗圃承担。第二十八条保障性苗圃调控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树种结构调整、乡村绿化美化、义务植树及未成林地补植补造等,优先保障示范林、示范点、示范单位等重点林业建设用苗需求,不得转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调控苗木使用情况和造林质量的监管,对因玩忽职守或监管不力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林草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

13、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保障性苗圃供应不合格苗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财政违法行为的,如将保障性苗圃调控苗木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谋利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市县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请位本况申单基情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注册时间年月开始育苗业务时间年月

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苗惜苗圃地点:共有非永久基*农田育苗面积亩。其中,自有;租赁亩,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可情兄许证次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生产经营种类有效区域首次申领许可证时间年月日最新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年月日苗产力况育生能情年生产能力(万株)其中:新技术育苗形式及年生产能力主要品种上年度实际生产情况(包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其中:新技术育苗主要品种上年度实际生产情况(包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术员技人初级职称以上人;中专学历以.年以上人。h人;有育苗工作经验5苗施共有温室m2,组培室tf,塑料大棚m2o主要灌溉设施:排涝设施:质检设施:其它:两育情前年皆况

15、年:育苗主要树种督数(万株)。主要供应单位:年:育苗主要树种和数量:(万株)。主要供应单位:级业管门荐见县林主部推意(签章):年月日州业管门荐见市1林主部推意(签章):年月日说明:1.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2.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3.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县调控苗木接收函本单位/人于年月日收到单位供应的合格调控苗木一万株,详见调控苗木验收单。特此说明。接收单位/个人:(盖章、手印)日期:年月日县调控苗木验收单使用单位(个人):验收日期:验收地点:供苗单位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苗木标签口有口无使用说明口有口无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证书口有口无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口有口无良种证书复印件口有口无不涉及树种(品种)苗木产地(到县)育苗种子(穗条)产地(到县)苗龄是否容器苗苗木类型采用质量分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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