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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培训管理标准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本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本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令第140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3术语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3. 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是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3、发证工作。4管理职能3.1 职能与分工3.1.1 人资部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主管部门。3.1.2 2安环部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协作部门。3.1.3 专业、部室、公司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实施单位。3.2 责任与权限3.2.1 人资部的职责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培训过程的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证书复核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或统一安排,负责举办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3.2.2 安环部职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进行检查与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复查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4. 2.3专业部室、公司职责。掌握本部
4、门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并建立有特种作业人员卡,并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技术档案。根据部门特点及人员技术状况对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时更新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对按要求对即将5管理内容与要求4.1 我厂特种作业的范围4.1.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4.1.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4.1.3 起重机械操作及管理。4.1.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及管理。4.1.5 登高架设作业。4.1.6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普通焊接)。4.2 我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 2.1年满十八岁。5.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
5、生理缺陷。5.2.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2.4符合本岗位规范要求,在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5.2.5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取证,严格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者不得上岗。5.3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应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办理。5.4 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须在操作证有效日期提前四个月申请考核。复审工作由人资部、安环部及有关专业部室协同上级管理部门执行。复审内容有: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健康检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理论及技能。复审工作每四年一次。5.5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6、及工作要求。5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作废的上岗证上岗。6 .5.2退休离职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沟通人资部、安环部,停止该人员复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5.5.3离岗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5.5.4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5.5.5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5.5.6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特种作业
7、人员的取证、复证申请,由部门特种作业管理人员收集所需相关资料,经部门领导同意,及时申报(复证提前四个月申报)至人资部统一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要及时更新5.5.7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5.5.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5.5.9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
8、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5.5.10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5.5.11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
9、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5.5.12各部门、专业、班组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5.5.1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5.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5.6.1人资部和部门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应经常性的和各专业、班组负责人沟通,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对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的履职状况,根据部门专业特点及人员的技术状况有针对性的安排专门的理论及实操培训。高压焊工5.6.2除特种作业的取证、复证培训外,人资部应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分理论和实操部分,促进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素质提高。5.6.3针对培训难度大、周期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起重工、高压焊工等),人资部和部门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应积极运用更有效的培训方式,比如举办专题培训班、签订师徒合同等,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技能提升。6检查与考核6.1 人资部、安环部负责检查考核,主管副厂长负责监督。6.2 人资部、安环部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6.3 根据本厂经济责任制实施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