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界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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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身事故界定标准1、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重,可能失明的;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动自如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

2、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动自如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核定。二、非人身事故界定标准(一)非伤亡事故分类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综采工作面)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封闭系统巷道;(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采区)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3、;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或综采工作面)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因水灾使采区(或综采工作面)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

4、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二)、重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矿井或采区人员或紧急疏散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7)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8)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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