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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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化深港金融合作,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和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金融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

2、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税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三)申请扶持时依法依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三条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扩展至宝中及大铲湾片区,空间范围包括前湾、桂湾、宝中及大铲湾片区。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依托前湾、桂湾片区,面向南山区科技创新业,打造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依托宝中及大铲湾片区,面向宝安区先进制造业,打造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第二章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和做好“五篇大文章”第四条对新注册或新迁入

3、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O万元奖励;(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以外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一级分支机构(仅限1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四)对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五)对独立基金销售机

4、构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五条鼓励法人持牌金融机构增资,对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增加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第六条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团队扶

5、持。金融控股公司同时符合前海合作区其它关于经营团队扶持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实际控制1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总部金融机构的,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上年度合计利润总额的1.2%(按规定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利润为负的除外),给予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团队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实际控制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总部金融机构每增加1家,每年最高扶持限额增加250万元。上述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单家金融控股公司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累计扶持不超过三年。对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证券类控股

6、公司,参照上述规定给予扶持。第七条支持科创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前海企业,采用后补贴方式,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八条支持创新融资服务方式,对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20+8”产业集群的前海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等方式融资的,可按发行费用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第九条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对推出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和科创企业责任保险产品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7、50%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200万元。此项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第十条支持科创企业上市融资,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营业务属于“20+8”产业集群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奖励。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数字金融发展奖励:(一)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前海合作区的金融

8、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三)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1%以上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前海合作区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绿色金融发展奖励:(一)对于参与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此项奖励总额每年3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二)对发行绿色

9、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者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服务,践行普惠金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保理公司100万元的奖励;(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保理公司50万元的奖励;(三)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IoOo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保理公司20万元的奖励。本条规

10、定的奖励总额每年IooO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O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者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是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对前海跨国企业财资中心试点企业,每年按照从境外归集至前海合作区银行资金规模的0.05%给予归集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每年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利息收入金额(不含税)的3%和利息支出金额(不含税)的6%以及利润总额的9%给予奖励。第十六条鼓励规范开展统计工作,对在前海合作区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予以控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控制

11、总额,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奖励可用于经营团队扶持或企业经营发展。第二章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和深港金融基础设施创新发展第十七条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由港澳及外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的下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筹备扶持;(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筹备扶持。上述奖励可由新设机构筹备组申请,在新设立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后予以发放。第十八条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前

12、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参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按照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第十九条对前海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运营机构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务保单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十条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第二十一条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企业实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10万元/家给

13、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培育企业实现北交所上市的,按30万元/家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培育企业实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按50万元/家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度培育绩效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二)对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单个创新试点补贴300万元。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按照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一区块链建设等规定推进区块链创新试点建设,按照实际成本支出5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三)分层次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培育奖励,培育企业成功获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

14、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省市单项冠军的,按10万元/家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支持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建设,对注册在前海并获得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开办奖励。第二十三条支持前海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对以平台对接方式开展跨境征信报告查询的征信机构,按照每一客户跨境征信报告查询成本的70%给予支持,同一客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对开展跨境征信业务的其他征信机构,其将获取的跨境征信报告提供至前海金融机构,服务前海港资企业,也适用上述支持政策。以上征信报告查询成本包括获取查册报告、中小企业商业信贷报告及其他香港征信机构

15、提供的征信报告的成本。同一查询客户查询次数不重复计算。本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第二十四条支持深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发展。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一)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二)对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或者作为主管部门登记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经中央驻深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或者作为主管部门登记住所地是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

16、落户奖励。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仅奖励一次。第二十五条开展前海合作区深港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第四章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和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建设第二十六条对新入驻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一)属于下列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L5倍予以扶持:1 .享受前海管理局总部扶持的金融企业;2 .持牌金融机构;3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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