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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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特许经营合同XXXX年XX月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授权人:XX县XXXX(简称“甲方”)特许经营人: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对禽畜粪污、病死禽畜、农作物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稳定化的处置,拟建设XX县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和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甲乙双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协商达成一致如下:第1条特许经营权1.1 项目概况XX县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和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指处理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特许

2、经营区域内的禽畜粪污和玉米、水稻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利用生物预处理+厌氧消化方式进行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处理过程中产出的沼气作为再生能源,剩余的沼渣、沼液回用制作有机肥等。本项目规划建设日产沼气48000m3有机废弃物处置2座。项目首期工程拟建设一座日产沼气48000113的有机废弃物处置厂,选址于XX县XX乡XX村,计划采用厌氧消化/工业制气工艺,计划年处理畜禽粪污和秸秆36万吨(其中畜禽粪污30万吨、秸秆6万吨),处理过程中产出的沼气可发电上网或提纯为生物天然气并入乡镇或城市天然气管网,产出的沼渣、沼液用于制作有机肥等。首期项目投资约2.2亿元。一期工程建成正常运营后,乙方再

3、行扩建若干座有机废弃物处置厂,以达到整县覆盖的要求。本项目由乙方按照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的方式投资。本项目单座有机废弃物处置厂投资约为2.2亿元。甲方支持乙方(或乙方引进合作伙伴)在XX县建设有机农业循环产业园项目和沼液、沼渣深度利用项目。1.2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甲方授予乙方享有独家从事本合同第1.4条确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项目,以厌氧发酵工艺处理农业生产中禽畜粪污和玉米、水稻、小麦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取相应的处理费,并可销售因此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等后续产品收益的权利。1.3 特许经营期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5年,自特许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包括建设期和

4、运营期。特许经营期限届满,XX县政府如需对项目的特许经营重新授权,在同等条件下,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受让权。1.4 特许经营区域本合同下的特许经营区域为XX县全县区域。1.5 特许经营期内的融资和贷款本项目的建设所需资金由乙方自行负责,且所有项目融资和贷款均应用于本项目。乙方可质押本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运营收费权,包括:有机废弃物处置费收费权、沼气及其他产品的销售权和收益权,以及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乙方融资贷款的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6 特许经营的排它性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XX县政府在县域辖区内不再进行同类竞争性项目建

5、设。1.7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未经特许经营权出让的主管部门及特许经营者同意不允许转让。第2条各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的各项政府补贴,并在补贴资金到位后30日内向乙方全额拨付。本合同签署后,凡是国家支持本项目的各类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甲方做到不挪用、不截留,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4)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应由甲方负责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5)在符合规划的前

6、提下,依法支持乙方申请在XX县范围内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网以供项目所在地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同时在当地建设、运营加油加气站。(6)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整县推进禽畜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的要求,甲方负责申报落实国家“整县推进”项目,并与乙方协同实施。(7)甲方依法确保乙方享受XX县所规定的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秸秆处理、污泥处理等优惠政策,并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8)甲方、乙方与XX县规模化养殖企业共同签订粪污处理三方合同。(9)甲

7、方、乙方与XX县农业合作社共同签署秸秆处理三方合同。(10)在依法享有免三减三优惠政策后,乙方税收在甲方地方留存部分,以适当方式全额补贴乙方。(11)甲方保证项目选址地满足三通一平的标准。进场道路路宽不小于8米,且保证道路旁的基本绿化。(12)甲方无偿提供能够满足项目运输所需的收运系统配套车辆。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特许区域内有机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更新。(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不影响生产的前

8、提下,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为项目需要综合使用厂区空地,所投入形成的资产属本项目资产。1.1 乙方保证按照施工计划,在正式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不含冬季无法施工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并投产使用。1.2 乙方、甲方与XX县规模化养殖企业共同签订粪污处理三方合同。1.3 乙方、甲方与XX县农机合作社共同签署秸秆收运三方合同。第3条项目用地3.1 项目用地概况(1)本项目单座有机废弃物处置厂的用地面积约为90亩(不包含原料存储池占地)。甲方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或流转等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在乙方支付相关土地费用后,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办理用地手续,确保不影

9、响项目建设和运营。(2)本项目用地甲方以完成拆迁后的净地提供,现存影响本项目建设的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电缆、通讯及其它相关设施由甲方负责迁移调整。(3)甲方应保证该项目用地未设任何债务负担,如果项目用地涉及人员安置和动产、不动产的补偿,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承担费用。(4)遇有土地管理法律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有关法律变更、调整造成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影响乙方建设、运营本项目时,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重新选址建设。(5)后期项目经批准的扩建用地,仍由甲方按照前述项目用地的模式提供土地。(6)对于本项目所需的原料存储用地,甲方协助乙方以租赁或土地流转的方式

10、获得。租赁期限或土地流转费用及期限由乙方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另行约定。(7)甲方支持乙方在XX县当地建设、运营有机农业循环产业园,所需土地以租赁或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8)甲方支持乙方在XX县当地建设、运营有机肥生产基地,所需土地参照本合同3.1中第(1)条、第条、第条的条件提供。3.2 项目用地的确定甲乙双方共同选定项目用地后应书面方式予以确认。3.3 项目用地的期限项目土地使用期限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不少于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第4条项目建设4.1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派代表全过程检查本项目的建设,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本合同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配合检查并提供必要条

11、件。4.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按程序将土地交付乙方后,乙方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8个月内(不含冬季无法施工期)竣工。后期扩建工程的建设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第5条运营与维护5.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的运营维护费用(含各种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有机废弃物处置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相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5.2 甲方的主要责任(1)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提供协助。(2)甲方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出台相关规定(文件),规定辖区内的农机公司、农机合作社、主要种

12、植户、养殖户为乙方提供稳定、足够的有机废弃物。5.3 乙方的主要责任(1)乙方应连续处理有机废弃物,并保证有机废弃物处置工艺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在不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利处理其它可降解有机废弃物作为本项目原料不足的补充,其处理费用参照本合同执行。(2)乙方应对有机废弃物处置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3)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第6条有机废弃物处置费6.1 有机废弃物处置费的支付主体有机

13、废弃物的制造者为有机废弃物处置费的支付主体,包括畜禽养殖企业、生产合作社、农户等。粪污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散户负责收运到特许经营者的处置厂,秸秆由生产合作社、农户负责运至特许经营者处置厂。6.2 有机废弃物处置费的单价养殖场禽畜粪污收运处理费粪污的处理费含固率10%5%-9%5%处理费免费20元/吨40元/吨粪污的运输由粪污产生单位(养殖企业)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运输公司运送至项目处理中心秸秆处置费项目公司所处理的秸秆由政府指定第三方专业运输公司(或合作社)运送至处理中心,乙方免费处理。最终运送标准和运送方式在特许经营者与有机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签署的有机废弃物处置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项目特

14、许经营期内,对特许经营者处置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改变时,特许经营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有机废弃物处置费单价进行调整。6.3 有机废弃物处置单价的调整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乙方的处置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改变时,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有机废弃物处置费单价进行调整。6. 4有机废弃物的收运补贴根据甲方的安排,养殖企业和种植户将禽畜粪污或农业秸秆运至乙方处置厂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收运补贴。若根据XX县的实际情况,需要乙方自行收运禽畜粪污、农业秸秆等有机废弃物的,甲方将给予乙方收运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6.5 沼液的灌溉项目有机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沼液,政府农业部门负责在项

15、目地周边2-5千米范围内选定10万亩左右的农田并配套建设“水肥一体化”的基础设施。6.6 沼渣(生产为有机肥)的销售项目有机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沼渣,乙方建设有机肥生产车间,根据XX县实际农作物的种植情况,定向生产符合当地土壤情况、种植作物标准所需的有机肥,政府年采购定单不低于7万吨。第7条争议的解决7. 1本合同在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8条其他条款8.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页(此页无正文)甲方:XX县XXXX(公章)乙方: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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