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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深圳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控制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配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董事会和最高层管理当局的重要控制手段。它是公司内部由专门的组织开展的一种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对最高层管理当局和某些管理层当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评价,肯定优良管理行为及其效果,找出显现与潜在的负偏差,从激励与约束两个方面提出纠正和预防管理负偏差、激励和推动优良管理行为的建议,并将其
2、中的有关信息分别提供公司及其最高房审比机构、最高层管理当局和有关其他管理层管理当局,以协助董事会及其最高层审计机构促进和帮助最高层管理当局、协助最高层管理当局促进和帮助有关其他管理层管理当局全面有效履行其受托经济责任,进而减少代理成本、改善管理的绩效尤其是增强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不断增加公司的价值。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原则有:(一)独立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应在组织上、精神上和业务上保持相对独立,应排除干扰,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二)客观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三)权威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应积极利用职权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并努力提高自己的威信。(四)效益性
3、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应当把促进本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五)经济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不仅要考虑审计成本,而且要考虑整个公司的管理成本。(六)公正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七)风险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应当优先选择剩余风险大并且风险发生后给公司带来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域或环节进行审计,或将其作为审计的重点。(八)稳健性原则公司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稳健的态度。第四条公司应全面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公司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是由最高层管理当局、最高层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照审计标准,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各项审计要素实施管理,尤其是对每一个审计人员审计作业的全
4、过程和全部可控要素的质量进行约束、对审计结果进行检查,借以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一系列活动。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三)开展内控审计,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四)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审计,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五)关注并识别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受财务总监直接领导。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在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
5、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的发展及其他工作需要逐步配置一定数量的内审人员。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第八条内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包括: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银行、经济法、税法、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对审计工作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周密思考与分析,并能作出及时、准确的处理;具有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能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内审人员应把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力并保持经常学习放在首位,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
6、、总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内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二条内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中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部和内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第三节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第十五条内部审计
7、的对象:(一)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支机构);(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三)财务总监认为需要并报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二)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财务预算、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三)其他相关标准。第四节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
8、规情况;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活动:(1)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2)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情况;(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4)实物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5)销售和债权债务情况,促进销售和账款的及时回笼;(6)采购和债权债务情况,促进合理采购和合理付款;(7)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8)经济合同
9、、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员工:1、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三)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第五节审计部的职责第十八条负责制定并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第十九条参与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第二十条根据审计计划及财务总监的要求,对公司本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组织抽查或专项审计。内容包括:(一)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二)对
10、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严密性进行审计,并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四)对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五)对资产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六)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七)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第二十一条每项审计均应按财务总监的要求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第六节审计部的权限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有权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报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审计部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可参加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制定、修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
11、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告、会计报表(财务软件账套、电子表格数据)及附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文件。第二十五条审计部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董事长批准,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实物资产进行突击盘点,而不用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可能或已经产生浪
12、费、严重损失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意见以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可能隐匿、转移、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财务总监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授予审计部必
13、要的处理、处罚权,审计部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第七节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必须接受审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第三十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三)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四)向委派内审人员的审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五)对审计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
14、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第三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提出
15、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第八节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二)专项审计。包括:1、法人治理结构审计;2、内部控制制度审计;3、董事长办公会决议执行况审计;4、合规责任审计,即对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5、管理责任审计,包括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6、派出人员任期审计。对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7、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经济指标、资产保值增值、重大经营决策、内控责任、遵守财经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审计。8、审计调查。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9、财务总监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第三十六条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到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第九节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程序是指内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