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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禀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1年修改稿)(经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第四届第五次会议通过)序后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04年3月由大连振邦集团投资创办。从2009年8月1日起,由惠州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接管,现惠州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为学校实际举办者。学校坚持公益性,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发展目标是建成品牌学科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技术院校。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一条学校的名称为: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
2、院,简称为:惠经职院。英文名称:HuizhouEconomicsAndPolytechnicCollegeo学校官方网站网址为:。第二条学校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三条学校的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第四条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培养目标:立足惠州、辐射广东、面向全国,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目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大湾区高水平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理念:以生为本、以质立校、学工并举、崇尚实用。校训:明德、博学、求真、致
3、用校徽:学校校徽采用圆形设计,图中外圈为学校的中英文全称,中心图形为学校举办者宏锋实业有限公司“宏锋”两个汉字的首位拼音字母“h”和“f”的变体,同时也是学校简称“惠经职院”中“惠经”两个汉字的首位拼音字母“h”和“j”的变体。整体图案体现宏锋实业有限公司和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主体元素,圆形代表团结和谐,“h”、f”和“j”三个字母设计成螺旋式上升的图案,具有承前启后、奋发向上的理念,又包含了宏锋实业有限公司由实业、到基础教育再到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之意义。整体图案寓意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和宏锋实业有限公司和谐发展,空间无限,永无止境。图示:校庆日:每年12月6日。第五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4、广东省民政厅;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村。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对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由其为学校提供审阅、修改合同、规章制度、普法培训、法律问题咨询等服务。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最初举办者是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现实际举办者是惠州市宏锋实业有限公司。现实际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现实际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
5、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第九条学校最初开办资金3000万元,全部由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第十条学校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业务范围:(一)国家全日制三年专科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二)招生对象为高中、中专、技校和职高毕业生;(三)学科门类:学校学科专业涵盖财经商贸、电子信息、教育与体育、装备制造等协调发展的多个领域。(四)办学规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
6、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招生比例。(五)在办学基本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申报本科层次。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一节董事会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其成员9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人员组成。董事由举办者和学校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董事会对本学校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7、;(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及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
8、范围。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四)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9、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第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拟订、实施年度教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
10、政贯彻上级单位及学校董事会指示,落实上级精神,研究、交流、总结、布置全局性工作,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其他行政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议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一)研究、讨论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后勤、学生工作、学校管理和服务地方等有关全校性的行政工作。(二)审议或审定党
11、委会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三)审议学校预算与决算;研究重大建设项目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校产处置问题。(四)研究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委员会需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五)研究审定行政规章制度。(六)研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七)研究制定年度人才招聘计划和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计划。(八)研究外聘教师的年度计划。(九)研究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具体问题。(十)研究处理劳动工资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和讨论、决定内部分配方面的有关事项。(十一)研究决定教职工、学生有关奖惩问题。(十二)研究决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十三)其他需要提交
12、校长办公讨论的问题。(十四)研究、讨论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的事项。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学习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安排情况通报议题。第二十五条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第三节监事会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并推选1名召集人。第二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师代表由学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的董事、校长及财务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13、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学校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学校校长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节党的组织第三十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一)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
14、般设委员7至11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党委委员数),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3名,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书记一般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二)学校院(系)级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三)学校院(系)级
15、以下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能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全过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委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重大改革、校园重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