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标准化设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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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标准化设备管理第一节项目设备管理体系建设第一条项目部要明确设备管理岗位,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设备管理人员,项目部要按下表配备专业设备工程师,若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要求高于以上配备标准,按规定和合同要求的要求配备。总承包项目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配备100OO以下可兼职10000m2-50000m2不少于1人50000肝及以上不少于2人土木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合同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可兼职5000万元一Ioooo万元不少于1人10000万元及以上不少于2人专业分包项目部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

2、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第二节设备管理策划第六条项目开工后,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要求,根据项目实施策划书的设备配置方案详细编制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设备需用计划,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先调配、后租赁、最后采购的原则,陆续组织各种类型的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第三节设备的验收管理第七条设备(包括自有设备、新购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设备)进场后,项目部要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对设备的单机证明资料(出厂证明、出场日期、型号、统一编号、检定合格证、单机运行档案等)进行核验,逐台填写验收记录,并保存单机证明资料。第八条设备维修、大修后要重新进行验收,

3、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九条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部要与调拨单位或出租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设备进场,严禁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设备项目部要建立项目设备台账,台账要包括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设备,台账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购买时间、进场时间、退场时间。第十二条设备的安装1、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进行安装。2、设备的布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布置安装。3、设备周围场地要平整清洁、排水良好、无障碍物,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设备,要有

4、防晒、防雨和安全防护措施。4、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5、设备安装人员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项目部要组织对设备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设备因工作需要重新安装的,安装后要重新进行验收并记录。7、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外观形象要符合中建总公司CI要求。第十三条设备的走合期管理1、走合期内出现问题和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找出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2、走合期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通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对设备进行走合期保养。第四节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设备的操作技能,特种作业

5、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部要对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持证情况进行考核验证,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禁止操作使用设备。第十五条项目部要根据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说明书的内容要求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的要求编制项目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显目位置悬挂。第十六条项目部使用的设备应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建立设备的设备三定登记表,由分包单位/项目部责任工程师填写设备三定登记表并报项目部备案,项目部进行核对。1、一班制设备,采用一人一机,由操作者负责管理。2、

6、中小型设备采用一人多机时,应挂牌明确管理范围,因无法固定人员的多用途及附属设备应制定专人进行管理。3、多班多人作业的设备,要明确设备机长和其他操作人员,由机长负责管理。4、项目部要保证机长和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分包单位变换机长或操作人员是要及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对更换人员进行认可。第十七条设备的使用规定1、设备在使用前,项目部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2、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3、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时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4、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和长期处于低负荷下使用和运转以及带病

7、运行,作业完成后,认真做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等例行保养工作。5、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设备或暂时不用的设备项目部应做好保养工作。第十八条设备的保养1、对于自有设备,项目部根据公司下达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合理安排设备的使用,配合维修保养工作的实施。2、对于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设备,项目部要监督出租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说明书及租赁合同确定的设备保养时间进行检查、维修、保养。3、设备的走合期内出现问题和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找出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4、设备走合期结束后,项目部要及时通知二级机构设备主管部门对设备进行走合期保养。第十九条设备退场时,项目部要与调拨单

8、位或出租单位办理验收移交工作。第二十条设备的交接班制度一、项目部要建立多班作业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的内容有:1、本班完成任务情况、生产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2、本班机械运行情况,燃油、润滑油的消耗和准备情况;3、本班设备安全装置、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现的异常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4、随机工具及配件。二、接班人应提前15分钟到达接班地点,与交班人共同检查设备的各种情况。三、由交班人填写本班交班记录,接班人核实后交班人方可下班。四、严禁交班人隐瞒机械故障和存在的问题。五、如因交接不清,设备在交班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六、以下情况不准交接班:1、接班人员班前饮酒或精神不正常;2、发生事故或正在处

9、理故障时;3、设备发生异常尚未查清原因时。七、项目设备工程师要检查交接班情况和记录。八、交接班记录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保存到设备撤离现场止。第五节设备的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部每月要对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检查的内容1、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合职责的履行情况;2、设备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使用情况、环保措施及效果、安全生产情况;3、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操作技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4、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情况。第六节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基本要求一、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

10、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二、塔式起重机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施工现场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起重机械安装规程(GB6067-85)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85)等技术规程进行使用操作。三、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

11、一登记备案编号。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1、属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五、项目部应将设备的出租单位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纳入分包方管理的范围,按分包方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六、出租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安装单位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七、项目部要复核出租单位

12、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八、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项目部应与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起重设备的安装一、项目部要根据项目的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项目结构类型及布置、环境影响、使用条件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结合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要求编制起重设备基础设计方案,混凝土基础应按照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的规定编制、审批和施工,项目部应会同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二、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13、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项目部审核: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公司或项目部、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三、项目部应要求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14、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送项目部。四、项目部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五、项目部要督促安装单位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六、安装单位进场安装前,项目部要对安装单位管理人员及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可,对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合格证进行核对。七、项目部要对安装单位进行交底,交底的内容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八、安装时,项目部要协助安装单位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

15、现场,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情况。九、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向项目部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项目部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十三、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十四、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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