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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林长制省级部门协作制度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的指示批示;(二)贯彻落实省级林长会议或省级林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制定我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具体方案、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等;(四)指导督促各地开展林长制工作,完成相关工作目标;(五)加强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六)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
2、承办省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二、成员单位协作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市场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等21个部门组成,省林草局为牵头单位。部门协作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省林长办负责确认。省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协作单位设联络员,由所在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一)部门协作会议由省林长制办公室或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
3、程序报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二)部门协作会议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省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可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三)部门协作会议召开之前,可由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部门协作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四)会议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五)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四、工作要求(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提出需要部门协作会议讨论的议题,并认真落实部门协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四)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对部门协作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林长制工作省级部门协作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林长制工作市、县级部门协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