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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以及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我公司进行有计划的、针对性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每月至少研究讨论一次培训工作。第四条职教部门及安全教育室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属基层单位的安全
2、培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并接受公司领导及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凡从事我公司井下生产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第六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认证程序按“教字()第241号”文中的“煤矿职工安全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第3、4、5条规定执行。第七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按“安教字()第241号”文中“煤矿职工安全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第6、7条规定执行。第八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按证书上标注时间执行,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哪一级签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期满后仍由原签发单位验证、考核、换发。第九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
3、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签发。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才可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十条从事我公司生产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一条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及对象,按“职教字()第4号”文中“集团矿业集团公司煤矿井下职工安全培训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执行。第十二条通过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的要求按“职教字()第427号”文中“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第十三条从事安全技术培训的专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有二年以上的相应经历(包括相应的技师),并进经省、局培训考核
4、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但必须具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熟悉我公司当前生产技术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第十四条聘任教师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职教财字(1993)第104号”文执行。如教师授课质量高、时间长,可适当提高报酬,在职人员不影响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待遇。第十五条我公司的职教经费,按本公司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使用。第十六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1 .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职教字()4号”文执行。2 .一般工种的培训时间为二周。3 .换井换岗工种及安全知识更新培训至少36学时。4 .“三违”人员及各类短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并保持相应的培训记录。第十八条凡是未经安全技术培训I,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及岗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