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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进一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完善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制度,促进城镇公交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镇公交企业为市城镇公交有限公司。第三条财政补贴的目标: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为基础,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界限,政策性亏损由政府承担、经营性亏损由企业承担,激励企业以降低成本为核心,加强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积极寻求兼顾公益性和企业效益的改善措施,建立城镇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第四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作为政府专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定义为
2、城镇公交企业规制营业收入与规制成本倒挂产生的亏损补贴,以成本规制为基础,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第六条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范围仅针对城镇公交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23条干线线路公交运营业务(含包车业务),不包括镇村线路公交运营业务。第七条城镇公交企业公交干线涉及的公交场站及候车亭建设、公交智能化建设等公交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直接投入,资金由财政另行安排。第八条成本规制后政府或部门对城镇公交企业下达的与公交运营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指令性任务按相关规定落实资金后另行结算。第二章规制成本控制项目第九条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标准值公交干线运营涉及的车辆数、运营里程、职工人数、
3、人工成本、以及燃料费、保养修理费、保险安全费、折旧与摊销、其他运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抵扣进项税作为规制成本控制项目。(一)运营车辆数。按2019年公交干线运营里程数和每车年平均行驶里程6万公里进行成本规制,2019年末规制车辆数为326辆。以后年度如遇政策性新增线路或里程调整涉及新增车辆数的,增车方案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调整规制标准。(二)运营里程。运营里程为当年公交干线线路运营总里程,以当年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干线路单公里数为依据。()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指直接、间接从事公交干线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4、公交干线人工成本按驾驶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和乘务员分别计算,人数参照2019年平均人数和岗位需求、年均人员费用参考2019年实际发生数和城市公交规制标准值、运营里程数参照2019年公交干线实际运营里程数,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人工成本规制值为3059.85元/千公里。以后年度人工工资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产生其他增资因素,增资方案经市财政局核定后予以调整规制标准。(四)车辆折旧成本。车辆折旧成本指公交干线运营车辆的折旧,按照现行公交干线标准车型(8米纯电动车)平均购置价格和可行驶总里程核定千公里标准值。车辆折旧成本规制值为1000元/千公里。(五)燃料费。燃料费指用于公交干线
5、运营车辆的燃料消耗费用,包括柴油、天然气、电,分车型按照近五年实际年均发生数核定千公里标准值。燃料费规制值为柴油1604.98元/千公里、天然气1242.32元/千公里、电752.42元/千公里(含充电桩服务费)。(六)保养修理费。保养修理费指公交干线运营车辆的保养维修、大修、空调维修和轮胎、电瓶、保养材料等费用支出,按照近五年单车平均修理费并结合车型更新情况分析核定千公里标准值。车辆保养修理费规制值为355.23元/千公里。(七)保险安全费。保险安全费指公交干线运营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支出、事故赔偿净支出及安全生产费计提,参考城市公交规制标准结合实际发生数分析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保险安全费规制
6、值为192.28元/千公里。(八)其他运营支出。其他运营支出指与公交干线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包括场站租赁费、车载设备设施折旧费、车辆购置融资租赁利息、场站零星维护维修费等支出。按照近五年实际年均发生数核定千公里标准值。其他运营支出规制值为376.23元/千公里。(九)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城镇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为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宣传费、租赁费、内部食堂费用及办公设备折旧等,不包括管理人员费用。按照在公交干线和镇村线间分摊后的近五年实际年均发生数核定千公里标准值。管理费用规制值为153.41元/千公里。(十)财务费用
7、。财务费用指城镇公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支出,不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在公交干线和镇村线间分摊后的近五年实际年均发生数核定千公里标准值。财务费用规制值为-5.1元/千公里。(十一)未抵扣进项税。未抵扣进项税是指城镇公交企业账面由于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当年新增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在公交干线和镇村线间以当年实际运营里程数分摊后计入规制成本。(十二)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不计入规制成本。第十条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标准值见下表: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标准值号项目规制标准值运营车辆数326辆,每车年平均行驶6万公里运营里程当年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干线路单
8、公里数人工成本3059.85元/千公里车辆折旧成本1000元/千公里燃料费(柴1604.98元/千公里号项目规制标准值油)燃料费(天然气)1242.32元/千公里燃料费(电)752.42元/千公里(含充电桩服务费)保养修理费355.23元/千公里保险安全费192.28元/千公里O其他运营支出376.23元/千公里1管理费用153.41元/千公里2财务费用-5.1元/千公里3未抵扣进项税按实际发生数在公交干线和镇村线间分摊后列支第三章规制成本与收入计算第十一条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计算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指23条公交干线运营成本项目,其中规制运营成本和规制期间费用的成本项目按核定千公里标准值乘以当
9、年实际运营里程数进行计算。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二规制运营成本+规制期间费用+未抵扣进项税金。规制运营成本=规制人工成本+规制车辆折旧成本+规制燃料费+规制保养修理费+规制保险安全费+规制其他运营支出。规制期间费用二规制管理费用+规制财务费用。第十二条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收入计算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指与公交干线运营相关的线路收入(含包车业务收入)、其他运营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不含镇村线公交运营收入和补贴收入,与规制成本项目匹配一致,按当年核定实际发生数的85%确认规制收入,15%留存城镇公交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如广告收入)留存企业,不计入规制收入。原政府承担的城乡客运停运利润和考核奖励不
10、再补贴。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燃料补贴+其他运营相关补贴)85%O(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城镇公交企业的公交干线运营线路收入(含包车业务收入),按当年核定实际发生数的85%计入规制收入o(二)燃料补贴指上级下达的燃油等专项补贴,按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5%计入规制收入。(三)其他运营相关补贴指公交运营相关的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单项补贴,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残疾人专项补贴,按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5%计入规制收入。第十三条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算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二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差额大于零,不予补贴。第四章综合考评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对城
11、镇公交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订市城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考核办法,加强对城镇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和监管,运营服务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年度综合考核和行业部门日常检查、社会监督和绩效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公交企业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与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挂钩。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财政局是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和财政补贴的核定和预算编制及下达,负责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是城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
12、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城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负责对城镇公交企业的日常检查,负责城镇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城镇公交企业于每年第三季度内根据市财政局关于编制预算的通知要求,按本办法测算次年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额度,编制申报城镇公交企业亏损补贴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人大审查通过后于次年初下达。第十七条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按核定的年度预算(不含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的90%按月预拨,次年初经运营服务年度考核后按核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额扣除预拨数进行结算补差。第十八条城镇公交企业应在次
13、年初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补贴结算申请报告、企业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运营生产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受理城镇公交企业财政补贴结算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核定城镇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和财政应补贴额。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次年初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完成对城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核定城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年度考核得分。以核定城镇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额的10%作为考核挂钩基数,年度考核满90分(含90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90分以下每低1分扣除30万元补贴资金。最终城镇公交企业亏损补贴结算总额根据审核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城镇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政策性增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会商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