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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S)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面临灾害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
2、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受威胁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中型: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IoO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四)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镇境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性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五)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
3、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现出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临灾状态,是指岩(土)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不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六)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体现出临灾状态行动进行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和依靠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二、应急机构和职责(一)应急机构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抢险
4、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马永军担任,副指挥长由耿作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镇财政所、国土所、民政办、供电所、派出所、卫生院、林业站。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所程鹏飞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职责分工1、指挥部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镇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2、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和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各企业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
5、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三、应急准备(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工作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各企业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和部门职责范围,专业特点,组织相关专
6、业的抢险队伍,加强岗位业务技术培训及相关的实践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素质,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四、临灾应急(一)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后,根据队情情况,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二)根据险情(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三)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调查组会同村(居委会),各企业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指挥部,并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
7、组,有序组织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四)灾发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五)灾害发生地村(居委会),各企业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限期达到的调查组(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六)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灾害发生地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七)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A)各村,各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