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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心得体会发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陕西省纪委监委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行为,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不断提高惩治行贿行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清醒认识行贿的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领导干部,在于行贿的“收益高、成本低”。行贿与受贿如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只要行贿不严查,受贿就不止。行贿的主体不仅限于“人”,还有单位行贿。单位为
2、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单位行贿容易让行贿人产生“免责心理”,认为追求的是单位利益,是在“奉命行事”。单位行贿同样要受到严惩,因为破坏的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造成国民经济和人民利益受损。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要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对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予以追缴;对行贿所得的职务职称、经营资格资质等非财产性利益予以纠正;对进入行贿“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只要一次行贿,就要处处受限。同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反“围猎”的必要之举。反“围猎”本应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必答题,但个别领导干部自恃掌握着资源和
3、利益的分配,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受利益驱使,不仅不反“围猎”,还甘于被“围猎”。此时,就需要刚性的制度帮助他们反“围猎”。有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一些领导干部就多了一重“不能腐”的制度屏障,对净化腐败土壤、净化营商环境,能起到较大的作用。当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些年相关部门推出的“黑名单”制度较多,但因可执行性不足,未必都能长出“牙齿故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首先要设计得科学合理,避免简单化和标准过低,要既能发挥其正向功能,又能避免其负面作用。这就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情节,精准发力。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上了“黑名单”便永无出头之日。换言之,要根据行贿目的、情节、后果、认罪悔
4、罪表现,制订有梯度的查处措施。有专家指出,受贿行贿本应一起查,但这些年为何受贿者查处得多,行贿者查处得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理解把握不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收集固定较难,也就是对行贿人的处理存在定性难、证据收集难,政策把握不准等问题。故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解决该制度到底有怎样的内涵、什么样的人可能被“拉黑”、被“拉黑”又将有怎样的后果等问题。此外,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相配套的惩戒制度,要及时跟上,而不是让一个孤独的“黑名单”挂在网上,对行贿人的惩戒作用有限。还要像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春节将至,正值行贿、受贿高发期,只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查严惩行贿、受贿行为,才能营造出抵制腐败、崇尚廉洁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