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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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澄企服务平台(澄策之窗)(以下简称澄策之窗)运行,确保澄策之窗信息更新及时、准确,运行高效、安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惠企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澄策之窗为全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惠企政策查询、精准匹配、智能推送、项目申报以及政务服务、专业三务,是市政府打造的阳光惠企、智慧惠企总门户。最APP、微信/混序澄策之窗”是澄策之窗移动端入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澄策之窗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包括接入澄策之窗的政策文件及事项管理、政策更新、服务咨询

2、、政策申报和第三方服务等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为各级政府及其承担惠企政策落实的职能部门、列入党群工作序列且依法承担惠企政策落实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第五条澄策之窗运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约高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努力促进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更精准、更便捷、更高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市数政局)是澄策之窗运行管理的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澄策之窗总体规划、升级改造、功能完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二)负责澄策之窗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系统培训、宣传推广、运行管理,

3、协调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开展惠企服务,做好线上线下惠企服务业务融合。(三)负责督促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梳理惠企事项,对惠企政策实施清单化分类管理,负责惠企政策清单的发布。(四)协调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做好自建系统与澄策之窗对接,推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办理、数据信息共享。(五)负责澄策之窗运行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和研判应用。(六)负责惠企政策云直播”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提供惠企政策云上解读、云上问答、云上点评、云上跟进等云直播服务保障。(七)负责政企互动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城运中心(12345热线)对企业诉求、疑问、建议进行分类处置,跟踪督办

4、。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数政局做好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服务平台与澄策之窗平台对接工作;做好惠企资金相关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市城运中心会同市数政局做好市级部门涉企数据管理应用,基于企业画像、政策申报、免申即享等业务需求场景,5匚集和共享各类应用数据,并保障数据及时更新。设立政府热线一企来话务专席,负责受理、答复、转发企业咨询和建议,创建和派发“企业诉求处置工单。第九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是澄策之窗政策管理、兑现的责任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单位)出台的惠企政策梳理、政策录入及更新(不适宜公开的政策事项除外),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做好政策解读,项目审核及审核结果公

5、开等具体工作。(二)负责自建惠企业务系统与澄策之窗的对接。(三)负责优化惠企政策申报流程,推动更大范围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四)积极参与惠企政策云直播”活动,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解读、申报兑现等在线辅导。(五)对澄策之窗展示的本部门政策文件、申报指南的质量及政策兑现承担责任,按时反馈办结政企互动区”的意见、建议和咨询等。第三章政策管理第十条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归集惠企政策文件,编制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责任科室、咨询电话等重要信息。涉密事项及不适宜公开的内容除外,所有惠企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都要及时在澄策之窗进行公开展示

6、。第十一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政策申报期限将惠企政策分为常年申报、固定期限、期限待定等类型,期限待定的申报事项一旦确定申报期,在3个工作日内上线发布并通知市数政局。第十二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惠企政策因新增、修订或废除等情形,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澄策之窗进行发布、更新。第四章用户管理第十三条澄策之窗用户分为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采用政务服务网用户体系。第十四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导企业注册和使用澄策之窗。第五章平台管理第十五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登录账号、密码由市数政局统一分配,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

7、、密码,不得告知他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第十六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账号使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数政局备案,确因工作需要更换使用人员时,须在更换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政局备案,市数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第十七条澄策之窗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建立数据安全机制,制定应急保障、网络加密、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和应用。第六章申报兑现第十八条惠企政策除涉及秘密、安全或法律法规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网上办理。不断优化政策兑现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稳步推进“免申即享,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第十九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登录澄策之窗或已对接的部门

8、业务平台,负责查看企业申报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及时审核并进行反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二十条惠企政策兑现分为直接拨付和复杂程序拨付。(一)直接拨付1 .免申即享事项。无需奖补对象申报,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清单确定后,由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向澄策之窗提交项目清单,澄策之窗受理后及时推送企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形成扶持清单,流转至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确认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发放。2 .其他简易程序事项。由申请人向澄策之窗提出申请,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

9、审核提出意见,根据审核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流程拨付资金。(二)复杂程序拨付指申请材料较多,审核环节较多,需多个部门审核、现场核查或需第三方审核,审核时间较长的奖补事项。由申请人向澄策之窗提出申请,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根据审核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流程拨付资金。第二十一条惠企政策兑现采取一表申请、一窗服务、闭环管理、结果公开的服务运行机制,做到惠企政策精准送、补贴事项一次办。一表申请:对奖补事项设置个性化的申请表单,基于大数据技术运用,实现数据填充、数据比对,协助申请人在线填写财政奖补申请表。申请表单按照规定流程依次流转至各审批环节,各环节审批人员及时完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10、并加盖电子印章。一窗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服务专窗,负责奖补事项的线下咨询、受理服务。“闭环管理:从奖补事项申报之日起,对办理过程的各环节流转轨迹、办理进度通过短信和澄策之窗法人空间及时告知申请人二对所有部门事项办理进度,通过网上督查,促进限时办结,提升质效。“结果公开: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澄策之窗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结果透明。第七章政企互动第二十二条创新政企互动机制,营康定透明的政策环境。(一)惠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杳、书面发函、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需求,有

11、针对性的研究提出政策措施。(二)惠企政策出台前,应公开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并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惠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三)惠企政策出台后,市惠企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澄策之窗以政策评论、专题文章等形式及时进行宣传解读,扩大惠企政策的知晓度。(四)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问题反映1:蹄交集中的惠企政策,起草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五)对企业在“政企互动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各类咨询,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解答,按规定时限办理并通过澄策之窗反馈。(六)定期组织惠企部门召开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座谈会,听取政策兑现方面的诉求、为

12、企业解疑答惑。第二十三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要组织形式多样的进企业、到园区现场服务活动,宣传惠企政策,面对面为企业解决困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建立运行数据监测机制,定期统计澄策之窗个人和企业用户数、访问次数、政策更新、在线办理等数据,全面反映平台运行情况。第二十五条建立运行数据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接入的文件及事项数量、兑现情况、网办比例等,全面反映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建立惠企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通过澄策之窗或线下惠企服务专窗(综窗),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七条对惠企政策的实施进行效能监督,将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

13、的政策管理、政策录入、政策兑现及平台应用情况纳入年度营商环境、政务服务考核内容。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坚决,或有突出风险隐患等情形的,按照规范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第九章纪律要求第二十八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进驻或者擅自退出澄策之窗。(二)未按要求和方案实施涉企惠企政策兑现。(三)未按照要求配置澄策之窗工作人员,致使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四)拒绝沟通澄策之窗对接事宜,或未按对接方案、已确定的用户体系和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开展对接工作。(五)指使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操作,致使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十九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导致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或失去执行效力。(二)违规操作或恶意破坏澄策之窗,造成数据遗失,致使澄策之窗不能正常运行。(三)不按要求回复企业咨询诉求,不按时参与相关惠企活动。(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三十条市惠企政策主管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数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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