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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省政府规章、省人大法规立法项目申报表填报单位或部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填报日期:2013年11月11日建议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法规或规章名称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类别法规(J)规章()制定()修订()建议项目类别3审议项目预备项目口调研项目立法的必要性和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修改、废止的理由)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人防条例)于1999年10月22日正式施行,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标志着我省人民防空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行为,保障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积极融入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
2、发展、服务民生,发挥了重大作用。人防条例施行14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不断加强,面临的安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人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人防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现实和发展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情况和问题,有的成为了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修订人防条例加以解决。一是城市规划区的调整带来人防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修订人防条例为人防贯彻平战结合方针,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提供法律保障。随着城市规划区的调整,原来属于乡镇或周边农村的地方划入城市规划区,按照人防条例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
3、须修建防空地下室,使得因地质灾害需搬迁至规划区域城镇安置的贫困农民和受台风隐患威胁的村民、连家船渔民,修建房屋也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易地建设费,增加了农民、渔民的负担。通过修订人防条例对此类问题作出免建防空地下室,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的惠民政策得到法律保证。二是人防条例规范和修订的对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需要修订人防条例以从源头上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增强执行力和强制性。人防设备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与使用方式滞后于政府深化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责权利划分不明确。人防条例出台时,国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
4、转型期。现在,我国经济社会成分呈现了多元化的格局,享受人防权利和履行人防义务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防空宗旨由过去单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转变为现在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重要经济目标等生命线并重。当前,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而土地资源稀缺的现实,使地下防护空间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不可逆性。科学有序地规划、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已显得非常紧迫,而人防条例对这些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1.人防条例的个别条款规定的不合理给建设单位增加了负担。条例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40m2,可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
5、部门统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践证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Onr以下都不宜进行建设,这样造成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太小,工程单价过高,影响了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积极性。建设了也不实用,减去配套的防护设备和进出通道占用的空间,剩下的供人员掩蔽的面积很小。2.防空地下室产权不明晰。随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大量竣工,目前我省城市人均占有人防工程掩蔽面积达到了L25m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防空地下室产权问题的不明晰,使得量大面广的防空地下室处于平时的维护管理和战时的平战转换责任主体不明确状况,经费保障缺机制,责任追究力度小,导致已建好的防空地下室失修失管,严重影响战备功
6、能。三是人防战备工作指导滞后于战争形态发展,信息化条件下防什么、怎么防和建什么、怎么建成为新的重大课题,需要修订人防条例为人防遂行战备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的目标任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防条例出台时,世界军事斗争模式正在由机械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向基于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转变。而信息化条件下的空袭已成为主要作战样式,其远距离、非接触性打击已成为主要作战模式,摧毁以重要经济目标为主的生命线工程已成为打击战争潜力的主要目标。新的军事变革使人防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刻地影响着我省人民防空的建设、改革与发展。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是新时期战略的主要方面,九个设区市均为国
7、家确定的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战时防空袭作战战略地位特殊,平时准备任务紧迫而艰巨。四是国家保障人防事业“两防一体化”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需要修订人防条例维护法律的完整统一。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发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5号)等决定、意见,对人民防空性质、领导体制、战术技术要求、建设管理程序及人民防空的指挥、防护、救援机制建设等,
8、对保除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校安工程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等,均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是加强和指导人防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安全战略、公共安全利益和惠民政策,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人防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了变化,国家规定的现行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补充到人防条例之中,在许可程序上加以明确和规范,亟待修改人防条例与之相衔接,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制定(修改)本法规(或规章)的直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制定(修改)本法规(或规章)的间接上位法:立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9、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5号)。其他兄弟省市的相关立法情况: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吉林省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立法调研情况:2012年起至今,我办曾向省政府法制办、两次专题向省人大法工委报告此事,请求进行人防条例修订。同时已组织本办相关业务处室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专家论证情况:人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
10、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40m2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于140m2的防空地下室,扣除进排风口部及设备用房后,可供掩蔽人员的建筑面积仅为40m2,只能掩蔽30人左右。人防工程无论大小,防护标准是一样的,按照目前防空地下室造价测算,土建m2的造价约3500元,一套防护设备约30万元,该防空地下室投资高达80万元。所以,按140m2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仅投资大,掩蔽人数少,而且建设单位也不愿意建设。已形成法规(或规章)初稿情况:1、人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一类和二类防空城市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除涉
11、及农村建设项目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立法前期工作的2、人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结建”标准修订为: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容总建筑准备情况面积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3、人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订为:“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十层以下建筑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按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十层以下建筑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按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
12、十层以下建筑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4、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500m2的采用易地建设”。6、第十六条第二款修订为:享有国家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可以免建防空地下室。7、第二十七条修订为:“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必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