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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铜排买卖合同买受人:XX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XX电气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买受人拟向出卖人购买铜排(以下简称“货物”),且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上述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合同标的1.1 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见下:单位:元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宝恒220KV变电站铜排30*4320KGX元X铜缆100平方10米X元X铜线50平方50米X元X合计X铜排80*8227.84KGX元X达茂220KV开闭站铜排30*4267KGX元X铜线50平方140米X元X合计X总计大写金额:XX1.2 出卖
2、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知识产权)。1.3 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1.4 出卖人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第2条合同价格2.1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元柒角陆分,YX元(含税),含出卖人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出卖人应缴纳的税费。2.2 付款2.2.1 买受人将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2.2.2 一次性付款。2.2.3 尽管有上述约定,买受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出卖人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出卖人按合同
3、约定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第3条交货3.1出卖人应按以下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受人:(1)交货(包括分批交货)时间:202X年X月X日前到现场(2)交货地点:X220KV变电站施工现场X平收、联系电话X,以及X220KV开闭站X收、联系电话IX。出卖人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格证书)一一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受人,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3.2出卖人负责货物运输、安装与调试,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3.3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3.4出卖人承担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第4条包
4、装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标明重量、尺寸等信息,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点。第5条到货检验5.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受人将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非因买受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5.2 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
5、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6条安装和质量保证6.1 货物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提供充分配合。6.2 如果货物安装过程中,由于出卖人原因需要进行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出卖人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6.3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12一个月(含本数),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出卖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货物实行“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6.4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
6、部件导致货物停运或货物存在缺陷影响正常运行时,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出卖人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或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6.5出卖人承诺货物的寿命不少于一年o因出卖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造成货物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6.6 在从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故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且出卖人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6.6.1 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
7、合同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6.6.2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更换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6.6.3买受人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出卖人,出卖人负责将被退还的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承担买受人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所发生的额外支出等费用。第7条违约责任7.1出卖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7.1.1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迟
8、交货物金额2%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7.1.2 出卖人未按第6.6款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7.1.3由于出卖人货物质量或迟延交货等原因导致买受人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7.1.4在质保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7.1.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在第(1)、(2)和(4)种情况下买
9、受人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2)出卖人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受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出卖人无法供货;(3)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4)出卖人出现违约行为,经买受人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买受人终止合同的,有权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本合同项下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7.1.6 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受人进行赔偿。7.2买受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出卖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
10、款违约金。第8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以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第9条争议解决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10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11条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12条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买受人执四份,出卖人执一份;签署页买受人:(盖章)出卖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X年月日签订日期:202X年月日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