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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申报园区名称:申报园区地址:运营主体名称:(盖章)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园区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申报日期:园区基本情况园区成立时间投资总额万元园区规划总面积IH2已建面积m1批准设立机关入驻经营主体总数入驻广告经营主体总数上年度园区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其中广告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当期园区营业收入合计(年月至月)万元其中广告营业收入合计万元审核意见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盖章)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意见(盖章)评估小组结论(具体评估报告另附页)组长签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分管领导:
2、局长办公会:X广告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序g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为广告及关联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万元)上年度广告业务收入(万元)123456789101112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第三条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 .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1)广告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总面积;(2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2 .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1)规划建设项目;(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1 .市场交易平台;2 .金融服务平台;3 .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4 .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5 .市场推广平台;6 .信息交流平台;7 .综合基础服务平台;8 .其他服务平台。(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1 .基本情况:(1)计划总投资;(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2 .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1)截止
4、报告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2)截止报告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四)园区经营及入驻企业情况:1 .园区经营基本情况:(1)报告期园区广告业务收入及同比情况;(2)报告期园区广告业务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例。2 .入驻企业情况:(1)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的企业数量;(2)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的企业数量。(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1 .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2 .园区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非首次报告且无新增制度的,可报告无变化);3 .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及地方广告业相关活动情况;4 .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及地方经济社会活动情况;5 .其它情况。(六)政
5、策保障情况:1.领导机制:(1)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指导园区工作情况;(2)与推进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其他情况。2.当地政府支持园区建设、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已报告过的政策措施文件名称及文号;(2)本报告期内新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第四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2月31日,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项报告。第五条园区运营主体为报告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加盖运营主体公章,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时提交电
6、子版(Word和Pdf版)。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报告失实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约谈,计入园区考评记录,并通报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考
7、核工作。第三条评估指标包括认定评估和考核评估。认定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考核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评估指标应当有利于客观评价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以及园区在促进当地广告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园区申报或考核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小组,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专家构成要求、考核内容、进度安排等。相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第五条每一次认定或考核均应单独组建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学者组成,邀请范围不限于本省。与评估对象园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相应园区评估工作中应当提出回避。专家管理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评估小组应对照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园区开展评估,应当认真审阅园区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考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资料、走访园区有关机构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了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第七条评估小组应出具评估意见,书面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或考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园区及其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