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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保卫处、武装部采购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保卫处、武装部采购相关工作,根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内控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四条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
2、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第五条成立由处长(部长)、副处长,部门骨干等5人为组员的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机构分散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审核本机构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组织、监督相关采购工作。第三章采购形式第六条部门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第七条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第八条学校自主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行为,包括“校内分散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一)校内分散采购校内分散采购是指除集中采购之外,经批准由校内各二级组
3、织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具体对象为单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装修、修缮及工程服务类除外)及服务类采购项目。(二)校内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是指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行为,具体对象为:1.单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采购项目。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从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测绘、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律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等。第四章采购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
4、相关法规以及市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化交易平台等方式实施采购,具体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循相关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予以确定。具体细则要求,包括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询价采购方式、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条件要求,参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校分散采购立项与终止参照*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五章采购程序第十二条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要严格
5、按照事先审定的预算执行。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经学校同意,由财务处编制项目名称及经费编码发给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录入采购管理系统后按规定流程执行。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第十三条申报采购计划具体程序及要求,参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申报采购计划”规定执行。第六章采购合同第十四条采购合同相关管理条例,参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六章中采购合同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七章采购验收及付款第十五条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学院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类采购项目根据*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十六条采购项目
6、付款相关规定,参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八章采购档案第十七章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采购项目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含采购立项申请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审核表、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确认表)、采购合同(或送货单)、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第十八章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申购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于一周内提交给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立卷归档。第十九章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收集整理。第九章纪律与监
7、督第二十条在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第二十一条部门采购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各有关人员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公正;(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须回避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组织者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部门的采购活动必须全程接受部门采购小组的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