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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X辖区内鉴别委托方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工作。二、评估程序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依次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流程图见附件。三、异议评估申请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程序向X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并提供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四、形式审查专家委员会收到针对我区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依照本评估程序开
2、展技术评估。以下情形不属于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一)与鉴别报告结论准确性无关的异议;(一)异议申请理由不充分、支撑材料不完整;(三)针对已出具区级评估意见的鉴别报告的异议;(四)其他不属于区专家委员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形式审查应在区专家委员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五、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是对异议的鉴别报告和鉴别结论有效性的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评估申请范围。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
3、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区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一)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初步评估意见由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组成,需提交审议会评估。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申请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产废企业所属行业和鉴别工作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组成专家组,组织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
4、充调查(检测)结果,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复核,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二)审议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审议会对初步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审议会由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评估意见。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六、报告复核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修改后的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