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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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等文件规定,为推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在符合省、市有关“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特定城乡建设区域内的“三旧”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改扩建、生态修复、历史建筑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实施改造活动:(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布局及资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原则,采用多种“三旧”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我市逐步形成产业转型升级、空间布

3、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的城乡建设新局面。第四条“三旧”改造按其改造前用途以及改造模式,作如下分类:(一)根据改造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途不同,可分为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和旧城镇改造三类。其中:“旧厂房”是指城乡建设范围内影响城乡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改造的旧厂区。“旧村庄”是指城乡建设范围内需改造的旧村庄(宅基地)区域。“旧城镇”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上需改造的旧房屋区域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用地(含生活服务设施、巷道、市政、环卫等)。旧城镇项目涉及到少量集体用地或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的,可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二)根据项目改造模式不同,

4、可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大类。其中: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局部拆建、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市直各单位和各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具体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适时完善“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加强项目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等管理,监督指导区

5、域“三旧”改造任务的实施完成;(二)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引导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工作;(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监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工作,负责监管拆迁安置物业的销售;(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工改工”项目及公益性项目财政奖补等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采取多种手段拓展改造项目融资渠道;(五)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弓L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研究解决“三旧”改造税收实务问题;(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三旧”改造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做

6、好保护及活化利用工作;(八)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对“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的指导监督;(九)江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十)市公资办负责推进公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倒逼促改和实施监管工作;(十二)各镇政府负责推进辖区内“三旧”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属地综合执法队伍及社区、村集体等组织,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三旧”改造的正常秩序。同时负责对项目面积规模是否符合要求、地块权

7、属是否清晰、改造意愿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三旧”改造任务顺利进行。第二章标图入库第六条“三旧”改造用地应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元纳入标图建库数据库。符合入库标准的地块可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种类型:(一)一般情形,具体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上盖物不包括隧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硬化路面、铁路轨道、露天停车场、蓄水池、沼气池、污水处理池、油罐、户外体育设施、堆场、大棚以及可移动的临时建筑物等)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

8、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建筑危旧、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二)特殊情形,具体包括:1 .“二调”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标图入库;2 .改造后恢复为生态景观用途或作为农用地使用的生态修复用地,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如符合上盖物比例等其他一般要求的,且提供生态修复具体事项对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标图入库;3 .属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三地”,其

9、他用地,或征地留用地,符合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且不属于闲置用地或者经认定为闲置用地但已处置完毕的,可以标图入库,该“三地”、其他用地或征地留用地可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的限制;4 .入库地块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如其上盖物占地比例(或容积率)符合相关规划条件规定的下限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工业用途、或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用途的项目,其入库时可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5 .入库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不足30%的,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建设用地等要求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除以30%计算可标图入库的用地面积,标图入库部分须包含2009年12月31日前有上盖物覆盖的地块,并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入库地块具体范围;6 .属于位置相邻(可以间隔道路、沟渠、河流、绿地等地物,但不得间隔其他宗地)两宗(含)以上的宗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可整体标图入库,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入库后须由同一改造主体整体实施改造;7 .旧村庄全面改造整体入库的

11、,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可不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入库,允许整体核算上盖物比例;8 .与已入库的“三旧”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在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直接标图入库,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原“三旧”用地标注为删除地块,不得再按“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9 .通过使用“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规模或指标而纳入改造项目整体利用的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建设用地,在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

12、准后,可直接标图入库,并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原“三旧”用地标注为删除地块,不得再按“三旧”改造政策实施改造。经认定且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不得申请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第七条“三旧”改造标图入库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符合标图入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入库申请;(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入库申请后,对申请入库地块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审核符合入库要求的,填写江门市“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审批表,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将数据和材料进行录入上报;经审核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

13、要求修改完善或补充材料。涉及办理改造方案审批或用地报批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需按照省、市最新政策规定,对项目主体地块是否已标图入库进行复核。第八条“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图斑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入库图斑调整:(1)需增补入库的地块;(2)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或相关属性内容填写错误,需要修改的地块;(3)地块因改造原因需要进行分割的;(4)已入库,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改造,需要整块删减的地块。各属地镇政府对涉及增补入库的地块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前款所规定调整的流程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第三章“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将拟实施“三旧”改造的项目纳入“三旧”

14、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编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对于未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尚未编制,但确需实施改造的项目,经“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先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规划编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视为项目自动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明确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和范围、改造目标、功

15、能定位、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注重各类规划的对应衔接,充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三旧”改造年度目标、改造方式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16、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编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三旧”项目改造方案若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应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开展相关论证与审批工作。经批准后,按调整完善后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改造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各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应依法协助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第四章改造项目的实施第一节旧厂房改造第十三条旧厂房改造项目按改造前后的土地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工改工”项目(改造后为工业及工矿物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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