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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分为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及其他技术规范(其他
2、技术规范含测量方法、测量程序、计量比对方法、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算法溯源技术方法及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管理规范包括:规范行业、产业、能源资源领域计量管理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等。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以作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宣贯工作。第五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应当
3、围绕湖北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公开性原则。第六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宣贯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以下简称制修订计划)。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制修订申请书),申报当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从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制修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
4、属于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范畴;(二)国家、部门、地方是否已制定相应的计量技术规(三)申报材料完整性、科学性等。其中,论证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的,应当从有关计量机构、仪器仪表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专家;论证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和管理规范的,应当从相关产业链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专家。第九条通过专家论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省市场监管局综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是否立项。第十条对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确定立项的,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一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
5、发布后,遇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一)根据计量监督管理需要,增补制定计划;(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终止相关立项项目;(三)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起草单位、技术方向等内容进行调整。增补及变更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和发布。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项目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进任务书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方案(大纲)(附件2)(以下简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应明确规范编制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编制方案经省市场监管局
6、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特殊事项除外卜不能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仍未完成的,项目终止。第十三条编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等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X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XJJF1071)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如适用,附件应包括:(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技术文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
7、况,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编制计量检定规程的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二)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并以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三)不确定度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8、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四)采用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四条编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其他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对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参考现行有效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等技术规范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计量测试、计量比对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如适用,附件应包括:(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二)试验报告。根据
9、上述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通用技术要求、测试(比对)方法进行试验,以论证规范的科学性、适用性。(三)验证报告。如适用,在确认计量测试、比对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基础上,选择典型应用场景,在一定周期内进行重复性试验,确认规范的可靠性。(四)其他技术资料。第十五条编制管理规范,起草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相关单位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计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管理要求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应
10、列出和原管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三)国内外相关行业、地区同类规范的制修订情况。第十六条编制技术规范的,应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公示技术规范验证报告(特殊事项除外),以及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编制管理规范的,应当根据计量管理规范应用的领域,向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数量应在10个以上。征求意见应当采用书面函件形式。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后,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十七条公示及征求意见后,主要起草单位应
11、当吸收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邀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预评审,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并连同编制说明、试验报告(如适用)、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向社会公示验证情况(如适用X专家预评审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第四章审定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含视频会议)进行,因特殊原因可以函审方式进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或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单位主持,专家组人选由省市场监管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3
12、人。每批次审定计量技术规范一般不超过5个。技术规范的审定专家由来自计量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管理规范的审定专家由来自大型企业、标准化组织、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计量技术规范,应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审定。第十九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相协调;(二)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四)是否妨碍公平竞争;(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第二十条会议审定意见采取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
13、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函审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第二十一条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市场监管局重新组织审定。第二十二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附件4);(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专家组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14、;(五)试验报告(如适用);(六)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数据验证报告(如适用);(七)征求意见汇总表;(八)涉及专利的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5)、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如适用)(附件6);(九)其他材料。第五章批准与发布第二十三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市场监管局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重新公示一般不超过两次。第二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管局赋予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新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三个月后实施,修订
15、的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六个月后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享有所制定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第六章涉及专利的计量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广泛收集拟编制计量技术规范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按照规定披露所知悉的第三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在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7)和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在对拟立项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与技术规范有关的必要专利。第二十七条计量技
16、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以及包含专利技术的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按规定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签署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含许可方式),则计量技术规范草案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第二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采用会议方式对涉及专利的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审查内容至少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并形成审查意见。涉及专利的规范,在批准发布前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当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的免费许可。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