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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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遵府发(2019)12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汇府办发201920号)进行修订。第二条在汇川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管理、租赁运营以及申请适用本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的指导思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梯度保障的原则,对住房困难程度不同的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助或租金核减。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管理及

2、租赁运营,负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租赁运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区财政局负责中央、省、市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与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监督使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拨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管理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费用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审核、拨付。(二)区住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信息查询、审核认定、住房情况年度动态复核以及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工作。(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及审核

3、相关资料。每季度和分配前对家庭经济收入进行动态复核。按照“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本镇(街)的申请家庭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复核不符合标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要及时清退。对不按时缴纳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家庭负责落实清退。负责督促保障家庭提供年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至11月。(四)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认定,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婚姻情况查询。(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车辆信息,以及向住建部门及时通报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人员违法行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治安和秩序维护工作。对在公共租赁

4、住房内从事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违法侵占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劝离或采取强制措施。(六)区人社局负责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社保及其他信息。-tI-(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内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八)区税务局负责对接遵义市税务局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内纳税信息,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出售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汇川分中心负责对接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十)供电部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用电信息查询和供电管理工作。(十一)供水

5、部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水信息查询和供水管理工作。(十二)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十三)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租金的收取上交以及及时返还租金进行维修、维护,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第六条根据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中心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第二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第八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包括下列家庭和相关人员:(一)户籍为汇川区,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二)户籍为汇川区的农村进城

6、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三)在汇川区辖区范围内有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户籍人员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四)在汇川区辖区新参加工作或人才引进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第三章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分类第九条上述对象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体分类如下:(一)夫妻双方必须列为同一家庭共同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申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属于同一家庭。(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年满18周岁)未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且有经济收入的单身人员可视为单独家庭。(三)夫妻离异满两年以上的可视为单独家庭。(四)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以其办

7、理的居住证登记情况办理。第四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第十条汇川区户籍(一)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2 .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 .人均收入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4 .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二)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5 .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6

8、 .人均收入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7 .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8 .所在辖区户籍镇街、村居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9 .其他分类条件农村进城就业人员须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失地农民须提交所在辖区户籍镇街出具的失地证明。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须提交所在辖区户籍镇街出具的户籍变更登记证明。(三)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不足15平米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区问题楼盘唯一住房被征收人、购房人,在未正常发放过渡费期间(未接房期间)可纳入住房保障租

9、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按人数、面积全额发放。(五)经鉴定为C级危房,经镇街现场评定存在其他影响居住安全隐患的可视同D级危房处置方法,在未解决完毕前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按人数、面积全额发放。第十一条外来户籍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汇川区辖区已办理居住证,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二)自申请之日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三)在原户籍地所在地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并提供证明。(四)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六)人均收入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

10、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第十二条在汇川区辖区新参加工作或人才引进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办法审定。第十三条其他相关情形审查标准(一)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须由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出具。(二)夫妻离异有房产分割的,因离婚失去住房的一方须提交房产归属的相关佐证资料。(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未享受低保且无固定工作的,若不能提供收入证明,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进行申请。(四)服刑期间的人员不能参与申请。(五)申请家庭的唯一一套住房属于法院判决强制性拍卖用于以资抵债的,不受房产交易满2年的条件限

11、制。(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的家庭以及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已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七)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具备申请资格。(八)申请家庭名下拥有超过一定标准的车辆的不具备申请资格,残疾人助力车、老年车、生产谋生工具车辆除外;其他生活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且申请住房保障当年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车辆除外;拥有奔驰、宝马、奥迪等大众普遍认为属于高档品牌车辆的不具备申请资格。(九)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因分配的住房不满足居住,其家庭原共同申请人(配偶除外)需要另行申请的,必须达到法定年满18周岁并提交退出原保障家庭的

12、书面申请,社区签署意见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十)申请家庭系单独申请人,在其被纳入保障范围期间,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的(含刑事拘留),直接取消保障资格,运营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待其刑满释放后,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十一)申请家庭系多人家庭,在该家庭被纳入保障范围期间,若申请人死亡或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的(含刑事拘留),该家庭其他共同申请人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变更申请(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指定监护人),由社区与镇街受理签署意见后附相关佐证资料交住建部门审核认定。(十二)申请家庭若对产权未登记的自有住房不如实申报,一经查实,将直接取

13、消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运营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属镇街负责落实清退搬离。(十三)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提交“允许审核部门调查本家庭资产及收入,且若不如实申报收入、住房情况、后续住房与收入变化后未申报、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主动搬离公共租赁住房、强制清退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本家庭承担”的书面承诺书。(十四)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属于本行政区域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仅限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单人家庭)若申请政府规定的市场指导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集下列材料并以公文的形式送住建部门。1.书面

14、申请2 .身份证复印件3 .户口本复印件4 .婚姻证明5 .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6 .不动产证明7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注:若核实个人所得税超过本行政区域统计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0%的,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十五)申请家庭的相关低保情况类别认定1 .申请家庭的成员若只有一人享受低保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家庭属于低保家庭。2 .申请家庭的成员若只有一人享受低保,而该名享受低保的成员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已年满18周岁,则该家庭仍属于低保家庭。3 .申请家庭的成员若只有一人享受低保但未年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家庭属于低保家庭。(十六)父母与年满18周岁的子

15、女均在中心城区内居住,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标准如下:1.父母名下不动产超过60平方米且拥有固定收入,同时子女未婚、属于唯一法律继承人的,子女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政府规定的市场指导租赁价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4 .子女名下不动产超过60平方米且拥有固定收入,具有法律赡养义务的,父母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政府规定的市场指导租赁价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第十四条下列住房的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的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一)私有住房(含自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应急抢险搬迁的老旧危房除外。(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公房和国有产权单位自管公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应急抢险搬迁的老旧危房除外)。(三)已达成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且已超期一年以上的安置住房除外),征收中货币补偿的视为转让出售。(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登记在同一户册且实际共同居住,其父母或子女名下拥有的自有住房。第五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第十五条汇川区户籍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和初审工作,各镇街负责复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核准认定,申请的具体步骤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家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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