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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焊割“十不烧”规定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证范围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办理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6、 可燃材料用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作业。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与外单位相连接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