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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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甲方:(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此邮箱为甲方指定专用联系邮箱,如甲方指定邮箱的管理人员发生离职、辞职、被解职,甲方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未书面通知,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乙方: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甲方是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相关资质要求,于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程序、申请并取得交易商资格,可在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市场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甲方

2、基于独立自主意愿,有意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现货商品交易交收活动,为有效保障甲方权益,维护乙方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和诚实守信原则,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交易商。甲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了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拼单集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产能预售(完税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

3、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资金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交易中心官网上发布的各类交易交收规则和规定,并承诺将严格按照乙方发布的交易交收规则和规定开展相关现货商品或现货订单的交易交收活动。甲方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接受交易中心关于上述文件的修订,修订内容以在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为准。第二条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将根据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修订上述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类总则、办法、细则等业务规则,或以交易公告形式进行补充完善,甲方接受并认可乙方对上述各类业务规则的修订。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系统、终端软件、交易商交易账户及其他相关交易设施,并可为甲方提供信息、物流、技术与

4、咨询等服务。第四条甲方开通交易权限前应认真阅读附件一权限开通须知,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甲方认可开通交易相关权限并认可权限开通须知。甲方通过交易中心为其分配的交易账户及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自行参与现货交易并承担交易风险。甲方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密码,并对交易账户内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郑重提醒甲方须注意交易账户密码和相关数字证书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交易账户和数字证书进行的开户、签署协议、交易等均视为依甲方意愿进行的有效行为。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交易账户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丢失等自身原因给其自身造成的损失。甲方须认真阅读附件三重新激活账号须知,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甲方认可附

5、件三重新激活账号须知。第五条甲方参与交易,应认真填写并审核商品价格、数量、质量、履约定金、购销合同、交收等信息,一经提交后产生的所有交易结果与乙方无关,甲方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第六条乙方在指定银行开设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甲方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发生的各项现货交易交收款项与费用,并对各交易商在乙方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下开设的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实行分户管理,各交易商账户之间相互独立,为不计息账户。交易中心每个交易日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定金、补偿金、货款、交易交收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做到账实相符。甲方须指定某个银行结算账户,将该银行结算账户与

6、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绑定,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甲方出入金的惟一指定账户,甲方将资金存入银行结算账户,并在开展交易前将资金提前从银行结算账户汇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第七条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权益,提升交易效率,乙方在拼单集采交易版块、产能预售一行纪版块和现货订单交易版块(即“订单通”市场),采用经乙方认证指定的第三方供应链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作为行纪人,为交易商提供现货交易交收行纪服务,并居间订立现货订单/购销合同的市场组织模式(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的除外),甲方充分了解并认同交易中心采用的此种市场组织模式。甲方在进入上述三个交易版块开展现货交易前,须仔细阅读并分别确认三

7、个交易版块的相关服务协议,供应链公司为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供的行纪服务内容与收费方式等具体事项通过甲方确认的相关服务协议进行约定。第八条甲方在参与乙方组织的现货交易和交收过程中,已充分阅读、理解和认同乙方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各项交易交收规则和交易公告中规定的各种交易款项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及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履约定金、交易结算价、交收结算价、预计补偿金、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货款、地区/品质升贴水、交易交收手续费等,甲方接受乙方对上述各种交易款项和费用的资金结算结果。第九条每交易日闭市后,甲方应及时查看交易数据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交易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

8、则视为对当日的交易记录及甲方的结算结果无异议。第十条甲方参与交易,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或场次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交易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甲方须认真阅读附件二费用收取协议,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甲方认同附件二费用收取协议。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要求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交易中心的免责条款。第十二条乙方确保网络交易系统的系统稳定性,保证交易安全、高效的进行。由于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

9、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交易商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交易商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及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交易商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二)由于电子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或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三)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因

10、上述事故或故障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传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第十四条对于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笔交易,并保留对其他有损交易中心市场信誉追责的权利。如遇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但买卖双方予以确认的情形,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中一方或双方以电话录音或邮件形式提供价格说明。第十五条如甲方违反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拼单集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产能预售(完税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交收管理办法(

11、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资金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交易中心官网上发布的各类交易交收规则的规定,出现违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交易商资格,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有效控制现货交易交收风险,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交易交收及风险控制规则中规定的违规违约处理方式和程序,对违规违约方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相关订单/合同等进行处置,甲方充分知晓交易中心的所有管理办法、交易交收及风险控制规则,完全接受乙方按上述规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形成的处理结

12、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做出的处置决定及相关通知、公告自乙方发出(向甲方报备的联系邮箱发送邮件、向甲方报备的联系地址寄出、向甲方报备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等方式之一)之时生效。第十六条当乙方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办理保全、强制执行、调查取证等相关事宜时,由此导致甲方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甲方同意自行承担风险控制责任。如果乙方账户资金因甲方原因导致资金被冻结、保全、强制执行的,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供等额货币资金的担保,并配合乙方积极解决前述问题。第十七条本协议双方就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3、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处理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该解决争议的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第十八条各方在向对方发送通知时,首选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部通信工具进行送达。交易系统因发生故障不能发送内部通信时,通知方应立即以最便捷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任何一方在合同中及交易系统内预留的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拟申请变更时,须在申请变更前1日以内部通信工具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

14、任。第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乙方颁布的交易规则、用户注册协议及交易公告以及各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第二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线下签署的,则双方均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是通过交易系统签署的,则双方委托代理人通过系统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账户注销之日止。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发展情况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乙方将通过交易系统内部通信工具向甲方发送通知,通知内容是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同意修改的应立即停止在交易中心的所有活动,协议修改或增补的内容自通知送达甲方

15、后生效。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年 月曰签署日期:年 月日附件一:权限开通须知为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下列简称交易中心)在此郑重提醒您,在交易中心开展的电子化交易除了其他交易手段共有的风险外,还存在其他风险,建议您仔细阅读本权限开通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在确保您已经理解、接受了本须知全部内容的前提下,

16、可继续使用交易中心的服务。如果您对本须知的任何内容表示异议,您可以选择不开通本权限。1 .交易商根据业务需要指定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与交易中心之间的业务往来、负责交易、交收和结算业务。2 .为保证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交易商指定的业务管理员须参加交易中心举行的业务培训I。3 .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风险。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4 .电子交易系统以登录的账号和密码确认交易商身份,使用账号和密码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操作,视为交易商自身的行为。5 .交易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易账户安全,因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或者密码泄露等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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