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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工伤保险缴纳标准一、工伤保险费率四川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其中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4%,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7机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二、工伤保险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根据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o具体基数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三、工伤保险费缴纳
2、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按月缴纳和按季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康复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等。具体的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缴费年限、治疗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五、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六、工伤康复标准和程序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
3、门应当制定工伤康复标准和程序,规范工伤康复工作。对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康复治疗,提高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的认定和鉴定程序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八、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执行。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九、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的处罚规定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十、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事项,如伤残评定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同时,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并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