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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修订说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中施企协字20191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开展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准则和依据。本着与时俱进,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增强先进性、提高适应性的原则,对办法中的“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参评规模”的内容进行规范、完善和调整,使得更加适应当前评选工作的需要,提高了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体现出工程建设行业整体质量提升趋势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好的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评选范围第二章“第八条”国
2、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工业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和绿色生态工程七大类。修订后,一是规范工程类别,将“市政园林工程”更名改为“市政公用工程”;二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把对生态环境起到良好改善或修复作用的工程,如自然保护、湿地修复、绿色小镇建设等纳入评选范围,增加第七类“绿色生态工程二(二)评选条件第三章“第十条”第四项,工程质量可靠,按工程类别获得所在地域、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见附录2;未开展评奖活动的行业,应获得该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见附录3;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
3、、通信和绿色生态类工程,认定各行业协会颁发的最高质量奖。市政公用、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认定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最高质量奖。为了保证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暂时无法提供有效质量奖设立证明文件的行业,在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由该行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和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作为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质量认定依据。(三)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现状,制定与创优相适应的规模标准和评选指标,对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进行调整,主要内容为:1 .工业工程冶金工程中的“焦化”规模修改为“碳化室高度7米以上”;有色金属工程的“氧化铝”规模修改为“年产量
4、80万吨以上”,“电解铝”规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炭工程的“煤矿”规模修改为“年产量300万吨以上”,“选煤厂”规模修改为“年洗选能力500万吨以上二增加“露天煤矿年产量500万吨以上”,“储装运工程储煤仓8万吨和运能1万吨/列以上”;石油工程与石化工程合并为石油、石化工程。“炼油厂配套装置”规模修改为“年处理量500以上”、“气田开发建设工程”规模修改为“年产量8亿立方米”以上、“乙烯装置”规模修改为“年产量60万吨以上”、“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5亿元以上”。增加“长输油气管道长度80公里以上和管径813毫米以上”。调出“合成氨”到化学工程;化学工程的“尿素”规模修改为“年
5、产量52万吨以上”、“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5亿元以上二增加“合成氨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制油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煤制气年产量10亿立方米以上”;电力工程的“风电场”规模修改为“装机容量100兆瓦以上”、“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规模修改为“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上”、“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5亿元以上”、“送变电”增加备注“整体、连续”;其他工业工程的“机械、轻工业等”规模修改为“投资5亿元以上二2 .交通工程铁路工程的“桥梁”规模修改为“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或主跨150米以上或最高墩30米以上”、“隧道”规模修改为“单线隧道长度5km以上或双向隧道3km以上或多线隧道Ikn)以上”
6、、“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3亿元以上”;公路工程的“高速公路”规模修改为“长度100公里以上”、“桥梁”规模修改为“单孔跨径300米以上”、“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3亿元以上”;水运工程的“码头”规模修改为“靠泊能力沿海3万吨级以上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1亿元以上”。增加“航道,通航能力为沿海3万吨级以上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船闸1000吨级以上”;3 .水利工程“其他工程”规模修改为“投资3亿元以上”。增加“水闸工程,过闸流量每秒100O立方米以上4 .市政公用工程“独立水厂”改为“供水厂”规模修改为“日供水15万
7、吨以上”、“污水处理厂”改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园林建筑、人造景观工程”改为“园林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线”规模修改为“长度15公里以上,整体连续含首末站二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站2万平方米以上、车辆基地工程10公顷以上”;5 .建筑工程“其他公共建筑”规模修改为“单体4万平方米以上、群体6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工业厂房”、“住宅工程”规模修改为“20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完整且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物业管理优良工6 .增加“绿色生态工程”具体类别为:(1)保护与修复工程,包括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修复、湿地修复、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5项;(2)综合工程,包括营造林工程、国家森林步道、生态旅游综合体、其他工程4项。(四)增加“附录3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