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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规范维修管理程序,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所)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简称中心)行使统筹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核定、协调、监督、检查和经费管理工作;学院(部、中心、所)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实施等工作。第二章维修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资产管理平台,已过保
2、修期但仍有维修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第四条仪器设备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或调剂,不再进行维修。(一)维修后精度严重低下,不能满足教学实验要求的;(二)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的;(三)维修成本超过原值50%以上的。第五条一般按“谁供货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联系,进行保修、维护或维修。第三章维修程序第六条维修审批。仪器设备损坏时,由使用单位填写新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中心审核。第七条设备维修。申报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
3、,其中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八条验收及报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具体领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验收,填写新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及经费审批单(附件2),并提交维修发票,办理报账手续。第四章维修经费第九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经费,由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第十一条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依据设备完好率、使用机时数、开放程度、使用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50%。第十二条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参照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