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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科研管理水平,鼓励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研管理人员,经学校研究决定评选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评选时间评选工作安排在3月份进行,两年评选一次。第二条评选范围全校各单位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评选名额按全校参评人员的15%评选。第四条评选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科研管理工作。(二)全面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努力钻研业务,并取得突出成绩。(三)工作在科研管理第一线,爱岗敬业,并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问题,分析新情况,探索现代科研管理规律,学习新的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科研管理水平和能力。(四)单位科研工作各项指标取得突出进展,本人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提出的建议被本单位或学校采纳;创新思路,完成相应调研报告、情况分析或取得理论成果。第五条评选程序(一)各学院负责向学校推荐人选;(二)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的评审工作;(三)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对评选出的科研管理先进个人进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第六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