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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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2、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第五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

3、、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隐患。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八条隐患日常排查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各集团公司和各单位采用例行检查、“四不两直”检查及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四不两直”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

4、积极组织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暗访暗查。第九条隐患定期排查是集团公司及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的生产经营领域、环节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二次(年中、年末)全公司范围内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各二级单位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车间等每月必须组织至少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第十条隐患专项检查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各单位应采取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检查方式,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专项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如高处作业、机械设备、

5、防坍塌、消防等专项检查活动;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季节性检查。结合防洪、防台、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雾、防风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要及敏感时段安全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敏感时段进行针对危险场所的综合安全检查。第十一条隐患排查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

6、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章事故隐患的统计与报告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帐。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存档。第十四条应对本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级,形成隐患清单;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形成阶段性隐患治理重点。每月28日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

7、)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核销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投入,按照责任分级、职能归口的原则,做到“五落实”,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落实、应急预案落实。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条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整改、验证。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各单位

8、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上级单位通报至公司的。(二)经举报、媒体报道并经核查属实的。(三)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四)公司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五)下级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一)公司要求挂牌督办的。(二)同类型隐患重复出现的。(三)分(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第二十四条需要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并登记建档,同时跟踪排查治理的工

9、作情况。挂牌督办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辖单位名称;(二)隐患的具体内容;(三)治理要求及时限;(四)督办解除的程序;(五)其他有关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治理。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治理情况,直

10、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第二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公司及各单位重大隐患治理验收人员应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抚摩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签字确订。验收不合格的,要采取措施继续治理,直至验收合格。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

11、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事故发生。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明确双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项目或出租场地。应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未认真执行的,公司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应鼓励、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应建立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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