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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一个整齐、美观、清洁、卫生、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本着“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本科、高职等各类学生。第二章学生住宿规定第三条学生住宿必须办理手续,服从学院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不得容留异性住宿。第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或租房住宿,必须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批准手续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系部和学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第六条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和起床(熄灯时间为晚
2、23:30时至早06:00时);熄灯后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不得开展打牌、玩游戏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第七条各寝室需搞好宿舍卫生,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整洁,不乱倒茶水和污水,不随地吐痰,不得随地抛掷纸屑、果皮等杂物,室内物品需摆放整齐,不得有在寝室家具及墙壁上涂画、刻写、张贴等不文明行为,并将宿舍内产生的垃圾带至规定垃圾收集位置;保持洗漱间、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整洁。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掷烟头等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第八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商活动。第九条加强宿舍安全防范,外出或离开宿舍应锁好门、关好窗;严禁私自容留
3、校外人员住宿。第十条文明住宿,不得在宿舍内嬉闹和大声喧哗。严禁在宿舍内饮酒、吸烟、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与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第十一条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并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并作退宿处理。严禁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焚烧书纸、杂物。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存放,严禁停放在宿舍楼梯通道,影响他人通行及危害宿舍生AO第十三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猫、
4、狗、兔、鸟及爬行动物等)。第十四条严禁翻越围墙、栏杆,使用非正常手段进入宿舍区。第十五条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宿管人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第十六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原则上施行“封楼”管理,如确因学习需要等因素留校的,实行集中统一住宿安排,学生应服从校方安排。假期离校期间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应全部带离宿舍,以免丢失及被盗。第十七条学生应服从管理,出入宿舍区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或门禁卡,值班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5、配合检查、登记。第十八条发现各类传染病,学生应主动报告并服从学院安排,必要时调整宿舍进行隔离。第十九条学生退宿或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第二十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宿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宿舍的正常用电,学院智能控电系统实行定量用电管理。节约用电,外出时应随手关闭电源。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简易自制淋浴花洒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
6、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违者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核定每生每月免费用电4/千瓦时(不含公共部位用电),以寝室为单位,每学年按9个月计费,节约留用,每三学年为结算周期。超过核定电量部分电费自付,电费按市价收取,学院出具收据。第二十四条剩余电量少于5度的宿室,其宿舍人员应自觉缴费,否则系统将自动断电。第二十五条因按规定调整宿舍者,经核查后,方可办理电量转移手续。第二十六条智能控电系统设定了负荷控制功能(最大过流设定为2.0、2.2、2.4安培(根据宿舍人数),单件电器功率不得超过400瓦),即过流自动关闭断电。第二十七条因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导致过流断电的宿舍,为了宿舍用电安全,
7、其住宿人员须到用电管理处登记,并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送电。第二十八条发生电路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修。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空调实行全天24小时供电,其他用电按照宿舍管理熄灯时间进行限时供电。学生应按作息时间自觉用电。第三十条购电地点:北区购电充值机器分别位于学生宿舍4号楼、北区一食堂、北区二食堂及学生管理站;南区购电充值机器位于南区食堂;学院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供自助充值服务。第四章学生出入宿舍门卫制度第三十一条进出学生宿舍一律凭有效证件或门禁卡出入。值班人员查询证件时应主动出示。第三十二条宿舍管理人员、辅导员、教师等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并得到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异性宿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宿舍区
8、。第三十三条学生会客、校外人员来访(含学生家长),必须进行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带入宿舍,并限定会客时间。第三十四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入宿舍区;携带物品必须主动接受检查,大件物品出门必须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宿舍区严格按学院作息时间开关大门。早操、上课、晚自习时间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第三十六条晚上迟归者须向值班人员主动说明情况,并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查验后方可进入。第三十七条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查验证件,做好来访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