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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二。一八年十一月第一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
2、义书签。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八、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将建筑废弃物倒
3、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
4、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二、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的餐饮垃圾没有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三、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四、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
5、书签。二十五、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在城市绿地
6、内的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亥小画和悬挂重物或者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或者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七、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八、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九、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
7、古树名木致死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进行无证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而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而超过占用期限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经批准在城市绿化地内开设服务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市政管理方面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违法行为错误!未
8、定义书签。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九、紧
9、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
10、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28发布,1992.8.1起施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4.10通过,2007.7.1起施行)、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17.8.30通过,省人大常委会2017.9.28批准,2017.12.1起施行)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5.9.25通过,201
11、6.Ll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一、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
12、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发现5处及以下明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2、发现5处以上10处以下明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500元罚款;3、发现10处及以上严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规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IoOO元罚款。二、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
13、服、摆放物品。”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发现1处,责令其马上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2、发现2处以上5处及以下的,责令其马上整改,并处以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3、发现6处及以上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200元罚款。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14、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明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50元罚款;2、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
15、00元罚款;3、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收集粪便后乱倾倒,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500元罚款。五、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违法行为(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擅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