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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二级机构财务审批登记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经费支出绩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先在教学院部进行试点。试点单位包括:研究生部、中医临床学院、中西医结合临床学院、药学院、针灸骨伤临床学院、护理学院、医药信息工程学院、医药经济管理学院、人文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第三条审批登记范围:学校预算中安排的切块经费、项目经费,不包括*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需由项目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批的科研经费。第四条审批流程:1、凡财务支出或报销事项先由教学院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或党政负责人
2、会商(若党政负责人为一人,可与登记人沟通),并由党总支负责人(或登记人)在支出或报销凭证上登记。2、登记后再报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批。3、登记审批后,支出或报销金额超出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履行校领导审批程序。4、经办人将支出或报销凭证交至财务处审核报销,未履行登记审批的,不予报销。第五条监督与责任。建立财务支出监督机制,促进财务支出职权明确,流程清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负有审批责任,履行审批职权,登记人负有监督责任,承担对经费支出的监督职责,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不当支出事项时,应及时向审批人提醒指出。第六条党政负责人为一人时,应按党务副职、行政副职顺序确定一人负责登记监督。第七条用款原则上不借款,经费支出一般要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