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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教育评价改革专家库管理办法为完善专家库组织建设,规范专家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引领、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专家的资格与条件(一)政治思想过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党的教育方针,自愿积极推动全省教育评价改革工作高质量发展;(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三)熟悉教育评价改革具体细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了解领域的发展动态和前沿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从事教育评价改革研究、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五)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有敬业奉献精神,能够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六)在教育评价改
2、革领域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的,发表过高水平文章的,在较高层次学术会议上作过主旨发言的,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二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向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提出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意见建议;(二)根据需要查阅教育评价改革有关文件、典型案例等资料;(三)优先推荐参加教育评价改革方面的高层次培训、研讨、调研等活动,提升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四)自愿退出专家库;(五)其他合法权利。第三条专家应承担的职责(一)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改革政策文件起草、工作调研、课题研究、教育培训、指导服务、宣传推广等有关活动;(二)每届聘期结束提交聘期工作小结;(三)承担省教育厅安排
3、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教育评价改革有关活动,并认真做好活动准备工作;(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参加项目遴选、评定等高利害活动期间不得参加被评比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三)在参加活动时坚持正确导向,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的观点和主题;(四)珍惜专家名誉,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专家声誉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专家的聘任与解聘聘任程序:(一)省教育厅发布选聘信息,明确推荐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二)各有关单位按
4、照要求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核,经审定拟聘用的专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并按程序发文公布。解聘程序:(一)聘期内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本人或者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予以解聘;(二)聘期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情形的,予以解聘;(三)利用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参与商业性活动的,或从事有损专家形象的行为,予以解聘;(四)其他不适宜再继续担任专家的,予以解聘。第六条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聘期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综合考量履职、年龄等情况组织开展专家续聘、换届工作。每年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第七条专家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研究方向)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公众均可查询。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可自行在专家库中查询、选取、商请、联络,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对专家服务期间的廉洁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