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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自查整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2017)3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署,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做好2017年度国家和省环保督察迎检工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xx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x国土资综(2012)127号)、XX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及保证金返还工作细则(试行)(X国土资综(2015)9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自查整改,至
2、2017年底前全市持证矿山全面实施“边开采、边治理”,2018年底前过期矿山基本完成恢复治理、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率达60%以上(其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废弃或过期矿山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恢复治理)。二、实施步骤(一)自查阶段(2017年2月6日至2月28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过期矿山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开展IO0%覆盖检查核对,拍照取证,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做到逐矿逐点逐项情况明、底数清。(二)整改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当场责令整
3、改;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应逐矿逐点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措施,逐措施明确整改时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1、对持证矿山未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或“边开采、边治理”实施不到位的,当日发出限期治理通知,要求矿山业主立即组织整改,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若业主一个月内仍未实施恢复治理,县区国土部门应依法予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函告相关部门停止火工,实施限制措施。该整改时点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对未履行生态恢复治理义务或已治理但经验收不合格的过期矿山,相关县区应按如下方案组织整改(整改时点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自查发现问题或采矿许可证到期第二天起,向原采
4、矿权人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对方立即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治理完成时限为2017年12月31日。(2)若原采矿权人在30日内无反馈或仍未启动恢复治理的,将该采矿权人、矿山名单及不予返还保证金的金额在门户网站或纸质媒体上公示,公示20日后无异议的,保证金转为财政专项收入,优先用于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函告当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该措施完成时限为2017年5月310o(3)指导督促当地政府结合土地复垦等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勘查、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等,经专家评审后实施治理。该措施完成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三区两线”可视
5、范围内4个过期矿山恢复治理完成时限为2017年12月31日。3、对废弃矿山,在调查建档的基础上,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引导当地政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结合土地复垦等组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该整改时点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调查建档并逐点制定整改方案的完成时限为2017年4月30日。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务必高度重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自查整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央、省环保督察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整改工作力度,顺利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一)明确责任主体。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相关县(区
6、)主导、乡镇具体实施,其中持证矿山的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过期矿山可以由矿山业主实施恢复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其中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一是按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全面自查,对存在问题矿山逐矿逐点制定整改方案;二是开展持证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三是对未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过期矿山,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将保证金转为财政专项收入,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实施治理;四是指导督促乡镇政府结合土地复垦等组织实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五是及时汇总上报整改落实情况。(三)规范档案管理。各县区要按照“一矿一方案一档”的要求,对所有存在问题矿山逐矿逐点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措施,逐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等,逐矿建案立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四)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财政、环保、公安、工商和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力量,协助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五)依法依规实施。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要求,严格落实整改。对违规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行为:持证矿山未按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函告公安、电力等部门予以配合,停止火工、水电,五年内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