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课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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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课程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课程管理,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建设,以调动教和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进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现制定如下课程管理规定:一、课程信息规范1 .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型(公共必修、专业基础必修、专业方向必修、专业选修、公共选修、素质教育)、学分、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考核方式等。2 .课程信息的规范化: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介绍、课表、教学日历、学生成绩单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须完全一致。3 .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与课程建设单位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要更改,需经教务处和课

2、程建设单位重新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二、课程设置与管理1 .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 .学校对所有列入培养方案的每一门课程都要明确相应的开出单位,且由系、部安排课程负责人。3 .管理原则:(1)各专业课程一般由课程所在的系、部进行管理。(2)全校公共选修课原则上由开课的教师所在系、部进行管理,教务处配合做好课程管理与建设工作。(3)某一课程开出的教学单位称之为该门课程的课程建设单位。三、课程建设单位的职责1 .课程建设单位需承担归属课程的课程标准的制订、教师队伍的组织、教学任务的落实;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建立试卷(题)库、评阅试卷;从事该课程相关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课程教学

3、质量的评价等工作。2 .课程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也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建设单位因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由课程建设单位承担;课程建设单位可从校内外聘用已通过任课资格认定的教师任课,但必须加强对任课教师及其教学质量的管理。3 .课程建设单位应听取并尽可能满足学生所在系、部对该课程提出的要求和意见,虚心接受其质量监督,突出服务意识;学生所在系、部要参与课程建设单位制订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学质量监控、任课教师选择及成绩考核等环节,突出责任意识;系、部和学生工作人员要多听学生的意见,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四、开课条件与程序1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课程

4、要有符合要求的主讲教师,并有指定的课程负责人;制定出合适的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适用的教材;做好实践环节所需的各种工作;确定作业、考核或考试等方面要求;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如教案、教学日历、电子课件等);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2 .各系、教研室在制订新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时,必须从上述各方面对每门课程逐一落实,经(系、部)审定后方可开课。课程负责人对所负责的课程教学质量负全面责任。3 .新教师上岗前,各教研室必须组织安排试讲,试讲教师要有该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案、电子课件、选用教材等,经试讲合格者方可上岗。4 .教师申报开设任一新公选课,须向教务处提出开课申请,即填写“公共选修课程调整申请单”,提交拟讲课程的课程简介、课程标准和选用教材情况等,由教务处和两系一部共同进行开课资格认定,同意后方可开课。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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