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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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沪高法(2007)3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管理人在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人员配备自2007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管理人名册后,本所即组建了专门的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下称“破产部”)o10年来,破产部的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和运作管理都得到了很大的优化和发展,其中近三年间的提升尤为明显。本管理人破产部维持15名左右的核心人员配备,具体参与协调所内破产事务;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随时组建有更多律师参与的案件团

2、队,负责处理特定案件。核心人员配备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高伙领衔。破产团队由本所刘正东主任为首的高伙领衔,以更好地协调使用所内整体资源。2 .相对稳定。管理人团队人数和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以保证业务能力不因人员流动而波动,破产部主任李成浩律师参与了本所的全部管理人案件。3 .合理构架。破产部核心人员从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合理配备,以应对破产案件的复杂情况。4 .设置准入。对于破产管理人团队人选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以维持团队整体的高水准运行。核心人员具体情况见附件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二、制度建设近三年来,本所对破产部原有的内部管理运行体系进行

3、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形成了包含一体化分配制度、“三级”决策制度、“点线”分工制度、常态化学习制度在内的较完整的制度体系。1 .一体化分配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具有随机性,各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收益回报、时间进程等各不相同,为促进整体发展,本所从2016年开始,从人员配备、收入分配、业务开展等角度打破个案限制,初步实现破产业务的一体化建设。2 .“三级”决策制度。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办案效果,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智慧,控制案件风险,兼顾决策效率,近两年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形成“三级”决策制度,即高级合伙人会议、决策团队(由破产部负责人与个别高级合伙人组成)、执行团队等三类决策主体,各自

4、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高效处理案件中的大小决策事项。3 .“点线”分工制度。管理人团队分工以资产清收、债权审核、综合协调等业务小组为线,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金融法等专业团队为点,注重吸收不同专长的律师进入破产业务大团队,实现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2016年,直接参与单个破产案件的律师增至近30名,相互分工合作,共赢发展,既培养了新人,又锻炼了老人。5.常态化学习制度。所内建立每两周一次的案件团队会议制度,通过现场研讨、视频会议、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派员外出学习,近两年内共派出律师赴上海市和全国各地培训40余人次。组织对外交流,成功邀请比利时HBSV律

5、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到所交流,并就破产业务做了重点介绍。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典型案例,边做边学。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本所严守摇号纪律,派专人负责参加上海高院组织的破产案件随机摇号,准时出席不缺席。5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间,本所通过随机指定的方式相继承接5个破产案件(见附件2)和4个强制清算案件(见附件3)。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无任何执业违规情况。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对于由本所担任申请人的破产案件,主动在摇号前知会高院请示回避问题。六、工作特色1 .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破产/强

6、制清算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所至今共承办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约40起,承办案件数量较多促使实践经验快速积累,企业类型涉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处理的资产类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动车、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各种财产形式;债务人的行业涉及化工、纺织、有色金属、食品生产、房地产开发、健身器材制造、建设工程、广告、服装、外贸经销、特种容器等数十个领域。2 .积极承担破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研讨会,年内曾派员参加浙江省律协组织的企业破产培训班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律协联合举办的“航运、造船企业破产的现实困难和应对”研讨会、第七届中国破产

7、法论坛、第二届破产法事务高级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组织)。所内李成浩律师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邀请,多次为来自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注册会计师开设破产管理人讲座,交流管理人制度,累计受众千余人次。3 .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责。本所利用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起草完善企业破产法、监督企业破产法实施等方面的议案。三年间,本所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已被采纳解决;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建议和进一步改进破产案件有关工作的建议已计划解决。七、存在问题1 .关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尺度把握问题。破产法中以勤勉尽责作为对管理人

8、工作的概括要求,实践中很难把握具体尺度,以致引发对管理人工作风险防控的热议。能否建立一个管理人工作行业标准,为管理人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供现实参照。2 .关于管理人调查权的问题。以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例,无论从法律要求层面和现实需求层面,均对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比一般律师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管理人享有的调查权限与一般律师无异,给管理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能否赋予管理人更多的与案件相关的调查权利,特别是关于财产调查方面的。3 .管理人指定时间与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实践中由于需要经历随机摇号等程序,都将在受理之后一段时间

9、才指定,部分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时间间隔超过一月或者数月,致使公告时间、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等时间节点都无法与破产法相衔接。由于两者时间存在差异,时效中断若仍按破产法规定以破产受理起算,如何与民法中管理人“知道和应当知道”相协调?希望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能够协调相关矛盾。4 .三无企业的管理人工作费用问题。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案件中有大量无产可破、无法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大多无任何报酬,亦没有相关报酬基金予以调节。今后,本所将持续在破产与强制清算业务领域的重视与投入,更扎实地开展理论研究,更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以期取得更大进步。以上报告,提请审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1 .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2 .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3 .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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