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环罚字〔202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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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环罚字(202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市清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CCJNC9P法定地址:04房涉案地址:3号附近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设于广州市黄埔区华坑村沙岭岗仓库3号附近的废旧家电回收项目,当事人现场露天堆放废空调、废冰箱、废电视、废洗衣机等电器,现场地面有电路板零散堆存。当事人所收集的废弃电视机、显示器、印制电路板等电子废物未贮存在有防雨遮盖的场所,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环罚告字(2021)055号),并于2021年8月30日送达。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表示已将场地清空,不再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有落实整改,考虑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我局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1年)附件15.52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

3、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o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和大厦2楼,电话:)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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