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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居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每个社区都要设立居民代表会议。二、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二)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居民代表会议的召集(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一)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三)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居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四、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并审议居
2、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三)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四)纠正和修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五)需要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五、居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一)居民代表的推选1、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代表。2、居民代表名额分配到每个居民小组,一般按照社区常住居民每户20至30户选1人,总名额一般不少于50人。(二)居民代表的任期1、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2、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三)居民代表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4、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四)居民代表的职责1、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2、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3、在居民小组中宣传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