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业联合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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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商业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济南市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JinanGeneralChamberofCommerce(缩写JGCC)(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由济南市从事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和服务于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济南市和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参加经济建设,立足商品流通和餐饮,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同时为

2、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承担商业各行业之间的协调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商业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商业信用制度落地,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好市场调查,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会登记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571号10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吸

3、引驻济南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二)指导商品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开展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搞好行业自律。(四)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协助政府制订商品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商品流通行业规划;对商品流通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商业网点建设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六)指导行业协会制订、修改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他标准

4、的产品、企业和个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七)配合企业举办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八)配合企业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十一)办好商会刊物泉城商界与商会公众号。(十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十三)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济南市依法成立的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企业集团,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5、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自觉交纳会费。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

7、,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

8、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一)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接受监事

9、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

10、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二十八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

11、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12、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

13、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三十五条本会不

14、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

15、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四十条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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