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督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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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iQ93.160AAQP55,DB/0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XXXXXXXXX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督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基本规定45监督手续办理56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7项目划分确认、备案78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89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910监督检查11H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1412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1513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17M工程质量监督档案18附录A(资料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19附录B(资料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

2、量监督告知书25附录C(资料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26附录D(资料性)工程质量监督年度计划28附录E(资料性)监督交底会议记录29附录F(资料性)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30附录G(资料性)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31附录H(资料性)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32附录I(资料性)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为附录J(资料性)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及复查结果台账(样表)34附录K(资料性)责任主体资质复核表35附录L(资料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38附录M(资料性)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检查内容45附录N(资料性)验收通知书47附录0(资料性)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编制大纲49附录P(资料性

3、)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大纲50附录Q(资料性)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1附录R(资料性)分部工程验收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2附录S(资料性)单位工程验收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4附录T(资料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质量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6附录U(资料性)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收集范围57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O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

4、基本规定,监督手续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备案,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及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73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

5、程DB12/T303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DB12/T915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编制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质量责任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及监测等单位。4基本规定4-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3.2 质量监督工作依据:一国家和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程、规范、技木标准;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3.3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站)负责实施,项目组(站)成员应

6、不少于2人。-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3.4 质量监督采取监督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工作方式。3.5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参建各单位的具体质量管理活动。4-6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4-7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止。4.8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和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一取得相关工

7、程专业中级职称,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一熟悉国家、水利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4.9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按规定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一按规定对项目划分、质量标准进行确认、核备等工作;一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进行复核;一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或复核;一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一对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验收资料进行检查

8、;一对工程建设质量缺陷进行备案;-按要求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一阶段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按要求列席法人验收和参加政府验收;一建立质量监督项目档案C4.10 质量监督工作权限:- 调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及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相关工程质量资料;一进入工程现场、被检查单位或相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发现未经检验、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工程实体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改正;-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建议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验评价;一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

9、的问题时,责令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问题严重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4.11 工程因故暂停(或恢复)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暂停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监督机构。工程暂停施工期间,监督机构暂停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4.1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适用标准等要求。5监督手续办理5.1 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填写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A),并按要求主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经审查合格的

10、图纸原件1份/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批复文件)一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合同、资质证书);一项目法人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书面文件;一质量管理体系表(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登记表各1份。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还可增加必要的相关材料。5.2 按照监督权限,经审查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告知书

11、(见附录B)。经审查不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条件的,受理办理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办理时限相应顺延。5.3 在首次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未全部包含质量责任单位和建设内容的,项目法人应在后续质量责任单位和建设内容确定后,及时向原受理质量监督机构补充有关材料.6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1 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监督机构应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工程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以正式文件发送项目法人。6.2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跨年度工程,应在本年

12、度监督工作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3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编制依据:一国家和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程、规范、技木标准;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一受监项目建设内容等。6.4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录C):一工程概况;一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依据;一监督期限;一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一质量监督任务内容;一监督工作重点;一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6.5 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录D):一上年度工程建设内容;一上年度监督工作小结;一本年度质量监督任务内容;一本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一其他

13、工作内容和要求。6.6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编制完成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也可结合第一次监督检查开展监督交底,形成监督交底记录(见附录E)。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依据;一监督范围;一监督权限;一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一质量监督任务内容;一监督工作重点;-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6.7因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调整时,监督机构应重新印发质量监督工作计划。7项目划分确认、备案7.1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DB12/T915等,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适合工程结构特点、便于施工部署、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项目划分编制原则。7.2 工程项目中单独设立的管理用

14、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讯线路等专业工程项目,项目划分的程序、原则及编制工作按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实施。7.3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编制,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等资料书面报送监督机构确认。7.4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进行明确C7.5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7.4条明确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范围。7.6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

15、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等资料书面报送监督机构备案C7.7 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项目划分提出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包括:项目划分原则及依据是否准确、项目划分内容是否满足建设需要、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并填写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见附录F)。7.8 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一项目划分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7.9 项目法人报送的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一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一项目划分说明(包括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7.10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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