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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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2、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广播电视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3、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市政府明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

4、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一)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三)救灾抢险急用的;(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五)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建设的。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3名或以上

5、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专业性强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市场化代建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程监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

6、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实施市场化代建的项目,施工等招标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单位协助;其他工作由委托代建单位参照市代建管理机构的职能履行。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

7、。第十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

8、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严格把关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城市项目建设,严禁盲目拔高标准,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十三条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十四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有关规定,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内容。第十五条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9、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后续阶段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本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第十六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及时提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二)

10、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特别是要严格把关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照建设标准开展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惠州发展、工程造价是否虚高等作出回复。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

11、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和市财政局、审计局。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发展实际情况,严格审核设计方案,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从惠州发展实际出发,对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特别是建设面积和规模、线路长度、材料品牌、功能使用缓急等进行充分调研和严格论证,不得制定预期目标过高、功能过度超前、选材用材高档、价格虚高的设计方案。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进行大的变更或延长工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

12、序提出调整申请:(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因上述情形须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调整的,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调整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联合审查小组同意调整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因需求变化等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的,先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

13、严格把关,同意给予项目调整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调整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联合审查小组同意调整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项目调整,导致项目投资损失或工期延误的,须分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其中由于重大变更导致工期变化的,由提出方在工程变更单中明确具体的延长期限,并随变更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审批部门,涉及变更延长的施工时限不得超过审批部门确认延长的工期,追责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因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14、。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对于预算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招标文件要征求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共

15、资源交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采用集中建设模式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工程检测及货物采购等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采用市场化代建管理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委托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建设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

16、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第二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合同金额、完成时限;特别要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程进度和时限等目标控制的工作要求及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及时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申请付款,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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