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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南城区办事处重点工程办公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及效益,结合南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及维修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及高低压配电工程。第三条南城区办事处重点工程办公室(下简称“区重点办“)是工程实施的主体,也即代表南城区办事处为各项目的建设单位,秉承“优质、高效、节约、创新、廉洁”的方针,科学化、规范化地完成各项工程。第二章施工前期第四条各工程项目均实行甲方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即现场工程师由区重点办综合内务组分派。项目负责人由自己所属
2、的工程组组长管辖,工程的重要事务应由工程组统一协商处理。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到规划、国土部门了解该工程用地的土地类别,完善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六条区重点办按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拟出备选项目方案交区城建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余下工作(如:施工图设计,预结算编制及财审,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等)由区重点办落实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全程跟踪。第七条区重点办按有关规定选择勘察单位进行现状地形测量及物探,对影响工程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管线等由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以区重点办的名义联系区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拆迁,并协助解决征地拆迁遗留的问题。施工前期的选址、立项、规划、交评、环评、水土保持、审图及备案等工程报
3、建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所属的工程组协办。第八条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组织做好工程项目三通一平的招投标和施工督促工作。并组织做好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的招标和合同签订督促工作。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及到现场踏勘,对图纸错漏、设计不合理、与现状不相符等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及使用方沟通,协助设计人员完善施工图纸,尽量避免工程变更的出现。第十条工程组的预算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认真审阅中介提供的工程预算,尽量避免工程错漏项的出现。第十一条工程组的预算人员根樨定额算出工程预算工期,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工期及实际情况拟定施工工期。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工单位进行该工程工作交底会议,明确各项规章制度、科学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成果负责。第十四条对于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的问题,由区重点办和勘察、设计单位协商,共同提出整改意见,由勘察、设计单位限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第十五条由于设计变更需增加的勘察工作,由区重点办提出技术要求,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验收。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由区重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出详细说明。第三章工程监理第十七条由区重点办组织实施的各项目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现质量
5、、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第十八条区重点办不得将监理任务委托给与施工单位、材料供给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监制大纲和实施细则,报区重点办审核。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东莞市住建局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及依据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驻现场,各项工程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3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一条区重点办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现场监理工程师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迫使监理工程师
6、认可其本不同意的材料或工序。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市住建局及区城建办质安监组、区重点办各组的监督,若发现监理单位没有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市住建局及区城建办质安监组、区重点办各组应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工程监理单位,予以处罚直至撤换。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上报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第五章工程施工第二十四条区重点办负责实施的各项工程由分派的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施工。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各工程的联络人及质量安全责任人,应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的工期及质量等级完成工程施工,
7、并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与总结。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办施工许可、监理许可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二十七条施工期间,原则上每周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会议内容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原因分析、下周工作计划、工程变更事宜、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及落实需解决问题等。第二十八条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对各项工程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不落实,施工图未经批准的不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未
8、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进场使用;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覆盖,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九条施工期间,部分分项工程(如天花、楼地面、墙面等装修装饰工程)实行样板制度,即每个班组施工前先做一样板,待项目管理组、监理、使用方等相关人员确认合格后才能全面施工,且施工质量应与样板质量一致,否则返工。第三十条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各项工程的分包情况,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情况,禁止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再行转包、分包。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
9、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生产技能。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由项目经理在工程例会上提出申请,参建各方讨论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区重点办报告,并视变更的具体决定是否上工程变审会讨论。第三十四条对区重点力、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能降低工程造价,经论证切实可行的,可向区办事处申请予以适当的奖励。第三十五条鼓励各项工程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运用。在不影响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各项工程可进行新技术、新材料的试验。对敢于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先进的管理方法,贡献突出的集体与个人,可向区办事处申请予以适当的奖励。第三十六条工程档案实行甲方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
10、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综合内务组;综合内务组存档人员在一个月内将有需要移交的档案资料移交东莞市城建档案馆。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三十七条工程的发包必须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发包的项目包括: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第三十八条各项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付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监理合同的内容应包
11、括监理的期限,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的主要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招标发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如有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须经过区办事处有关领导同意后确定。第三十九条严格按合同管理,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四十条对不信守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供给单位,予以警告,督促其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一条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控制成本,如有超合同价支付用款的情况,要求合同乙方单位说明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第七章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第四十二条坚持生产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
12、治制度,不得隐瞒工程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第四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禁止施工单位让未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工人上岗。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第四十六条各施工现场均应设置各类标志、标语,建筑废料不得随地丢弃,各类建材应分类有序堆放,不得随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第四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并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第四十八
13、条施工单位应切实保护现场地下管线,若不慎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运送余泥的车辆必须进行包封,余泥不得洒落在街道和道路上。第五十条加强环境卫生、辅助交通管理、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宣传及健全检查制度五个方面的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并由35人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并设23人专职人员负责文明施工管理。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五H条区重点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前检查,对于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
14、向区城建办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第五十二条交付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五十四条工程组及项目负责人应责成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纸,经审核后报送综合内务组及区城建办存档。第九章工程款拨付第五十五条工程款的拨付按照区办事处工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工程结算按照工程竣工图、施工合同,由区重点办组织相关项目组审核有关现场签证资料后,经预结算组审核后报区财政审核中心核定工程结算书,并由区重点办与施工单位结算。第十章工作守则第五十七条不准与承包商有正常业务外的接触。第五十八条不准接受承包商的礼品和礼金。第五十九条不准无偿占用承包商的物品和资金。第六十条不准在承包商或监理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第六H一条不准向承包商介绍施工机械、工程材料、施工队伍和亲朋好友各种人员。第六十二条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和承包商发生经济往来。第六十三条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第六十四条不准隐瞒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第六十五条不准擅自办理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措施确认、现场签证手续。第六十六条不准截留工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