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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减少对居民生活的滋扰,树立良好的工程建设形象,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城区办事处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建设工地采取以工程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南城区办事处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活动。第五条监理单位牵头,以项目为单位成立以监理总监、项目总经理为首的由3-5人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并设2-3人专职人员(人员名单要重点办备案)负责文明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
2、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建设单位指定或自己选定的专业分包全权负责管理。第三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七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需与重点办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各工程组分别进行审批。第八条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第九条变压器、供水驳接点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重点办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第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五图一牌”,应位置明显,规格适当,内容齐全,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第
3、十一条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第十二条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建安、市政、绿化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第十三条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器材配置符合要求。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两周内,临时设施或施工中废弃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将场地按要求平整完毕。第四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具体要求第十五条卫生要求1、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余泥、废弃泥石、杂物等,要求做到白
4、天的不过夜,夜晚的不到天亮。2、施工运输车辆严禁超装滥载,运送余泥、沙石的车辆一律要用帆布遮盖,防止散落路面,如有散落要及时清扫冲洗。3、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地化和做洗车池,出工地车辆必须清洗干净才能出工地。同时配备专职人员,及时清扫,保持通车路面的清洁。4、施工废水、污水不得随处排放,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接入市政管网,不得雨污混排,以免污染道路及周围环境。5、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进行场地硬化处理,特别是需要支撑上部临时结构的部位,如外排架、首层地面等。第十六条辅助交通管理的要求1、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要根据重点办及相关各部门的要求,实行封闭或半封闭施工,并作出交通疏导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以保证车辆畅通和施工、行人安全。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各种交通指示设备。活动护栏、交通标志、安全标志、夜间安全警示灯等要规范统一的规格,并根据需要按规定摆放整齐。3、道路交叉路口施工前(包括管线、管道坑开挖等),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文明施工方案,报重点办审批后,方可施工。4、施工路段的管道检查井、沙井和沟渠及施工需破开路面的,在未设永久性盖板前,须及时设置临时盖板,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第十七条安全管理的要求1、现场施工人员要按规定佩带工作证、戴安全帽、穿反光衣,机械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所有安全帽上写明单位名称。2、施工现场危险地段要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悬挂红色警示灯,防止发生事故。3、
6、进行地下挖掘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挥,以确保各种管线的安全,其它大型机械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4、施工地段的临时电力、通信等设施,要按规程安装,严禁私拉乱接。5、施工工棚要加强保卫,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宣传1、施工现场要设置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文字书写要规范、整齐。2、施工场地每标段要在显眼位置设置三至五块标段牌,并在牌上写明工程名称、标段起止桩号、开工和竣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业主项目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3、施工工地要统一悬挂有关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分工安排、规程、图表及各种
7、记录等。4、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的意识。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第十九条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重点办各工程组,由各工程组负责督促落实整改情况。第二十条技术监督组每月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整理归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由各工程组负责督促落实整改情况。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的评比和奖惩第二十一条重点办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活动,按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表进行评定,将检查结果通报城建办及投标所,并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价的参考。第二十二条在季度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承包单位由重点办授予“安全文明施工单位“流动红旗奖;连续两次获得“安全文明施工单位”流动红旗奖的施工单位,由重点办颁发荣誉证书,今后参加南城区工程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施工单位将优先获得中标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不替代各参建单位内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所制定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涵盖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范、法律、法规,各参建单位仍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