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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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doc评价标准.Xlsx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

2、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产生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信用承诺、工程质量、服务

3、质量、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为重点,按照办理基本建设手续、设计勘察、工程建设、宣传销售、网签备案、验收交付、安全生产、不动产登记、配套管理服务等全流程闭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及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

4、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第六条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第八条基础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息和从(执)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基础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等信息。从(执)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执)业人员身份信息、担任职务、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信息。第九条增

5、信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经纪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事迹的信用信息。第十条失信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失信行为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通报和经

6、自治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失信行为认定必须以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二条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信用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来源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

7、纪机构及从(执)业人员自行申报、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其他部门的执法或管理信息,及从行业协会获得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取同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共享的行业信用信息,暂不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可以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及从(执)业人员征集辖区内行业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整理、审核、录入到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库。第十四条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录

8、入。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0日内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并录入。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增信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注册地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第十六条除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外,认定和采集部门应当在制发或收到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失信主体。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该企业相关

9、责任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及从(执)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录入相关的信用信息。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资料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披露。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披露。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0、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经信息主体授权,可以查询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失信信息不予公开:(一)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二)监督检查中产生的行政行为决定信息,如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

11、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增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公开期限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为3年,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停止公开,调整信用评分分值和需对应等级,原始信息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及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

12、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布,并同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五条行业组织可以根据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共享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第五章信用等级的评价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级标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信用分值二信用基础分

13、+增信信息得分-失信信息得分。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录入时,自动比对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信用分值进行加减分,并依据信用分值和等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信息应予以公开。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一)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IlO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失信信用信息;(二)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0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失信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三)C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失信信息减分

14、累计不超过40分;(四)D级。达不到C级标准,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第六章信用信息的应用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A(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减少对其开展日常动态核查的频次;(二)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三)在行业内表彰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四)优先向市场推荐;(五)优先向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推介;(六)在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介;(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给予相应扶助;1.建设项目取

15、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提前进行楼盘信息展示与宣传,但不允许预定、排号及变相收取任何费用;2 .建设项目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可提前进行施工准备、土方清运;3 .优先审核所属项目商品房预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核实的,应当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将其移出A级企业名单:(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违反环境保护、民族团结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三)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涉黑涉恶活动的;(四)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B(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减少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的频次;(二

16、)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三)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提前进行楼盘信息展示与宣传,但不允许预定、排号及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H一条对信用等级c(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以下监督措施:(一)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三)提高对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超过5个百分点,严格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四)对失信经纪机构暂停其存量房网签备案业务1-3个月;(五)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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