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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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打造全省乡村全域振兴示范样本,通过金融手段助力产业振兴,促进三水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以资金协管机构为辅助,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

2、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协管机构。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第四条建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协管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各镇(街道)参照区级做法相应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力、)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区“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开展“政银保”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

3、方案和合作方案。(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三)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和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四)负责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各镇(街道)负责对单笔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第七条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三水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资料内

4、容真实性和风险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第八条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在三水区设置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或农业融资担保者优先。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第九条资金协管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三水区国有全资公司;2.具有多年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经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安排专人到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合作银行办理有关“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划拨操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政银保”合作

5、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资金比例为3:10,区级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区级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少于2000万元。“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为加强对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的监管,区“政银保”办每半年将“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接受区审计局监督。第四章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一)个体农户,指在三水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佛山市户籍居民。(二)市场主体,指在三水区依法依规依政策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二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种

6、养借款人不作下列第二、三款条件要求):(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二)依法在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三水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农民合作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农民合作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经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内部档案登记材料。(五)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六)无未解决的经济、合同

7、等纠纷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八)借款人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农产品原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及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活动。(九)借款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文件。(十)近两年无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第十三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一)借款人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在本公司(农民合作社、基地等)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二)借款人有购买人身意外险和农

8、业保险的。(三)综合道德诚信得分较好、申请提高贷款额度的贷款人,有提供由村委会出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的综合道德诚信评分相关证明的。第五章运作方式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政银保”办提出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区“政银保”办审议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国资局下属国有全资企业佛山市三水泰鼎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协管机构。区农业农村局与资金协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农业农村局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第十五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

9、流程:(一)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交给合作银行提出申请。(二)合作银行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工作,并将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审批同意资料送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贷款额度50万元以下的审批同意资料直接送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三)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交合作银行。(四)合作银行收集镇(街道)“政银保”办审批同意的资料,连同贷款申请资料交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拟同意承保的项目,向区“政银保”办提交审批同意资料。(五)区“政银保”办

10、结合镇(街道)“政银保”办审批意见及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意见,对合作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六)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申报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须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审核通过后,区“政银保”办向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七)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收到担保承诺书后出具保单或担保书。(八)合作银行在收到区“政银保”办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或担保书后,方可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向区“政银保”办报告。第十六条“政银保”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

11、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一)从事农业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1.个体农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2 .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0万元;3 .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设施农业企业可放宽至400万元;4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市级为500万元,省级及以上为600万元;5 .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公园最高贷款额度为600万元。(二)对在已建立综合道德诚信评价体系的镇村中,积极配合乡村振兴工作、遵守人居环境整治等各项要求和村规民约,

12、表现良好、诚信度高的借款人,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同档次最高额度前提下可提高10%以内。第十七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担保费):(一)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区“政银保”办和合作机构联合批准后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二)贷款利率。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最高不超过55个基点。(三)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国家银行利率变动较大时,由区“政银保”办牵头组织研究调整

13、利率标准,使利率水平在合理的区间运行。(四)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业务的保费(担保费)计算如下:1.保险公司保费按贷款额度每年不高于1.6%收取;2.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保1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贷款额度的担保费按贷款额度每年不高于0.8%收取,300万元以上贷款额度的担保费按贷款额度每年不高于L6%收取。保费(担保费)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一次性按承保(担保)期限全额支付。第六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第十八条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是指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农业龙头企

14、业,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与日常业务关联的分散农户或经营组织组成一个“政银保十”营运平台,合作银行向该平台进行整体金融授信,“政银保+营运平台根据联系农户或经营组织经营发展的需要向合作银行推荐借款人,并由农业龙头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担保的融资模式,通过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流通服务、金融支撑等方面更好实施联农带农工作。第十九条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产品收购或其他服务。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向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支付生产资料、技术指导或服务购买款。第二十条同一时期,单个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只能与一家合作银行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第二十一条合作农

15、业龙头企业准入。先由农业龙头企业向区“政银保”办提出申请,经区“政银保”办联合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对其经营及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审批后确定。第二十二条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二)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信誉良好;(三)在合作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缴存授信贷款总额2%的保证金。第二十三条“政银保贷款对象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含“政银保”和“政银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一)个体农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二)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0万元;(三)涉农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16、,设施农业企业可放宽至400万元;(四)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市级为500万元,省级及以上为600万元;(五)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同档次最高额度前提下提高20%左右。第二十四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限期利率可适当优惠,担保费参照“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执行。第二十五条办理流程。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须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明确推荐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调查审批环节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方优先审批。贷款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由合作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账户。第七章续贷扶持第二十六条利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作为融资资金,“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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